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开启门的数量应按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门洞断面风速宜按以下确定: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取v=0.7m/s;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0m/s;当防烟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2m/s。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计时,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取40-50Pa;门洞断面风速取v=1.0-1.2m/s。
     138.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量与余压值两者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及验收时,均应测试余压值。
     139.除设置在室外的风机,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各自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空间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该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足够的安装维修空间。 当排烟风机需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140.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营业性场所,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排烟时,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其地下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41.对于多层建筑中净高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含中庭)的排烟,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1.3条的条文说明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仅服务于50m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43.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144.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50㎡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宜设置成独立的排烟系统;
    (2)当多个相邻的房间均设有排烟口时,可根据需要多个房间合并成一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得小于12000m3/h;当房间面积较小(面积<50㎡)且未设有排烟口时,房间面积应计入内走道的排烟计算面积。
    (3)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内走道和面积较大的房间(面积≥50㎡)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145.水泵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等机电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46.档案馆内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47.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当设置机械排烟时,未分隔且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非机动车库的排烟量可按其体积的不小于6次/h换气计算,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的地下非机动车库的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设计应按60m3/㎡.h计算。
     148.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室汽车库及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烟条件较好的情况下,最不利点到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m且自然排烟口总有效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49.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开放式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5%,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145.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开放式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5%,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150.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nbsp;   (1)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nbsp;   (2)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nbsp;   (3)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nbsp;   (4)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按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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