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41.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与其它楼层的分隔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43.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
44.公共建筑(住宅部分除外)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水平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5.当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有竖向及横向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不小于0.6m,位于单元墙两侧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附图)
46.当建筑未设置不低于1.00 h外墙体耐火极限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47.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 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沿中庭区域可不采用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且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中庭回廊与其他用房之间的防火卷帘采用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
48.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49.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不含门框)可按0.9m控制。
50.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在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51.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封堵。
52.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净高6米以上的高大空间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檐且不低于1.5米,净高不足6米的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室内净高的1/2且不低于1.2米,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以及规范、标准等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场所除外。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计算按第150条执行。
(二)防火分区
53.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54.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
55.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6.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57. 冷库的冷藏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占地面积可按规范增加1倍,但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增加。
58.银行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银行地下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41.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与其它楼层的分隔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43.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
44.公共建筑(住宅部分除外)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水平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5.当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有竖向及横向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不小于0.6m,位于单元墙两侧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附图)

46.当建筑未设置不低于1.00 h外墙体耐火极限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47.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 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沿中庭区域可不采用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且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中庭回廊与其他用房之间的防火卷帘采用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
48.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49.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不含门框)可按0.9m控制。
50.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在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51.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封堵。
52.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净高6米以上的高大空间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檐且不低于1.5米,净高不足6米的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室内净高的1/2且不低于1.2米,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以及规范、标准等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场所除外。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计算按第150条执行。
(二)防火分区
53.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54.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
55.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6.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57. 冷库的冷藏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占地面积可按规范增加1倍,但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增加。
58.银行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银行地下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