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十一)不得违规使用明火。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烧纸、点蜡、焚香等违规使用明火行为,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烟花等物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游玩场景,严禁因剧情布景需要临时动用明火。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应经动火审批,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十二)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不得因剧情布景需要违规敷设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并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

(十三)不得违规使用照明灯具。严禁违规使用卤钨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应按照要求设置防护罩。场所使用的灯具与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模型道具应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不得违规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蓄电池驱动设备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场所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游戏娱乐设施,不得在营业期间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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