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用要求


三、通用要求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均属于消防产品,但不属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具有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和以下任一种合法的报告,均符合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要求。

(一)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

具有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的,按照认证机构公开发布的认证规则明确的同一认证单元的原则确认,认证证书涵盖的产品范围可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具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与现场所用产品在尺寸规格、材质、结构形式、组配件等完全一致时,产品可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技术鉴定证书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型产品(如防火防烟安全户门、高防烟防火门、折叠式防火门、电子防火门锁、防火防烟安全户门门锁等),除提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还应提供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四)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未能出具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对于一些异形(因建筑造型需要,其形状、尺寸或开启方式超出标准认证单元范围的)消防产品,除提供同厂家的同类产品关于本条第(一)或第(二)点提及的报告,还应出具该异形消防产品的耐火极限委托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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