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镇、乡、村民宿建筑的发展,提高民宿建筑的设计水平,更好体现湖南地域特色,并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南省内镇、乡、村的民宿建筑。
1.0.3 民宿建筑以既有建筑改造为主,应遵循因地制宜、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民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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