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evention for Railway Engineering
TB 10063—2016
J 2180—2016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铁路局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7年•北京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
(工程建设标准2016年第9批)
国铁科法〔2016〕48号
    现公布《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和《铁路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TB 10010—2016 两项行业标准,自2017年 3月1日起实施。《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TB 10010—2008 和《铁路污水处理工 程设计规范》( TB 10079—2013 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16年11月30日

     本规范在《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 基础上,总结吸纳了近年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中的经验和性能 化设计成果,借鉴了国内外有关防火设计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 消防、运营等方面意见,经审查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1章,内容包括:总则,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 级,防火间距,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消防车道,建筑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及防 烟与排烟,电气,铁路隧道,地下车站。另有4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修订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2. 修订了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油浸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 的防火间距,增加了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液体储罐、 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防火间距的规定,增加了铁路高架桥下或 邻近铁路高架桥建筑物和构筑物墙体、屋面板和门窗的防火要求。
     3. 修订了甲、乙、丙类液体以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梁 和站场的相关规定。
     4. 增加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区的货场、可燃材料堆场、液 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车道的设计规定。
     5. 增加了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高架候车厅(室)耐火等级的 规定,修订了旅客车站商品零售点防火设计要求。
     6. 增加了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厅(室)内任一点距 最近疏散口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要求,增加了铁路旅客车站的疏散 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以及站房内所有为旅客疏散服务的楼梯 梯段净宽度的规定。
     7. 增加了高架候车厅(室)疏散门至楼梯踏步缓冲距离的 规定。
     8. 修订了室外消防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参数。
     9. 增加了地下车站防排烟设计要求,删除了可燃气体工作间 通风的内容。
     10. 增加了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自动监控系统设置规定和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11.增加了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消火栓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 统设计要求。
     12. 增加了"地下车站"一章。
     13. 修订了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中有关机务段、车 辆段、动车段 等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 险环境等级划分的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 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 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中 山路10号,邮政编码 300142 ,并抄送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 100038),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州铁路公安局。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红峰、赵建华、贺建斌、施晓群、高虹、杜爽、 孟然、朱志鹏、贺涛、郭卫东、赵畅、胡丰、宋志岳、方健、 沈月荣、黄保民、郭海超、朱建章、邹志胜、吕轶娜、孙海富、林卫东、 翟计红、吴国华、马玉珍、杜宝军、苏伟、屈洪鑫、安玉红、马志富、 崔丽莉、秦小光、郭振清、李硕、张涛、赵峰、张露、傅启清。
     主要审定人:蔡云、李文涛、薛新功、李京、桑翠江、田杨、 陈军、郭旭辉、柳世辉、蒋金辉、刘建国、安英霞、李继元、张翠兵、 张强、张剑、樊刘昌、孙瑞昌、于世平、刘珣、杨思博、路世昌、 王宗存、史航、张建芳、付海生、邓保顺、杨涛、李绍平、龙卫民、 赵东平、王庆生、陈学民、毕庆焕、孙雪松、傅八路、郑青松、李汉卿、 马丽兰、程光红。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 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不具备与 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 规范规定的参考。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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