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59.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
     60.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其疏散人数应按餐厅面积1.3㎡/人或座位数的1.1倍计算取较大值,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等候区和包厢两侧走道可不算)。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计算。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62. 核算疏散宽度商业营业厅应参照人员密集的厅室考虑,地上与地下部分完全分隔且安全疏散完全独立时,地下一层且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可按0.75米/百人考虑。
     63.对于专业的建材商店、大件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规范规定值的30%确定。
     64.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65、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
避难走道的其他做法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5.2.5条执行。

     66.下沉式广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要求,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该外墙上符合《人防》规范间距要求的疏散门可按安全出口考虑。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应不小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30%且不小于任一防火分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当下沉式广场(在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地下、半地下商店中使用的下沉式广场除外),当其不设置防风雨棚且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不设置回廊时,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应不小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30%且不小于任一防火分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其余消防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关于下沉式广场的要求。
     6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68. 当民用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可增加25%,规范或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米;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的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米的疏散走道(该疏散走道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
     69.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

     70.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71.高层综合楼中办公用房不应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宾馆及其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出入口。为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配套,且为其服务的办公用房可与其共用疏散出入口。
     72.单元式住宅建筑各单元的层数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层数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
     73.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7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含商住楼)应设置避难层(间)。
     75.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该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7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77.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78.“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79.除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80.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81.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米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82.住宅疏散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面后,应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此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二)疏散楼梯
     83.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84.用于敞开楼梯间(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米)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或安全疏散通道直通室外。 高层建筑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通过不同空间疏散,核心筒的疏散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不超过30米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超过30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其中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在首层可利用同一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直通室外。 其他疏散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不超过15 米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超过15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
     85.当敞开楼梯间与内走道连接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当敞开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86.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商店、旅馆、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87.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15m处。
     88.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89.关于剪刀楼梯间:
    (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平方米;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各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墙;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楼梯间两个梯段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楼梯间前室共用时,两个梯段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设置。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
    (3)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90.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住宅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91.住宅的地下汽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92.通向仅供一户疏散用的楼梯间的敞开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及阳台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当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1m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3.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用乙级防火门,且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敞开外廊以及敞开凹廊不受此限制)。
     9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项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中“任一层建筑面积”是指“单元内任一层建筑面积”。
     95.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96.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的楼梯间内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97.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98.除采用敞开楼梯间或采用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普通的门窗及洞口。
     99.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
     100.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0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102.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103.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辅楼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104.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5.避难层的设备用房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避难区。
     106.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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