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本指南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 … 执 行 ” 。文件引用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修订2次,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修订)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修订2次,最新版2017年10月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46号)(修订1次,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修订1次 ,最新版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111 号)6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令第 81 号)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8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办〔2023〕48号9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

10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12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3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浙建设函〔2024〕

268 号14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 号15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浙建〔2021〕3号16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17 《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浙建〔2018〕14号)18 《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19 《建设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标准》DB33/T1219-2020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2025 年修订版)条 文 说 明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 则 .......................................................................................................................... 94

2 基本规定 ..............................................................97

2.1 一般规定 ................................................................................................................ 97

2.2 审查内容 ................................................................................................................ 99

2.3 审查依据 .............................................................................................................. 102

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 104

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 .......................................................................................... 104

3 政策性审查 ...........................................................105

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106

4.1 一般规定 .............................................................................................................. 106

4.2 送审资料 .............................................................................................................. 106

4.3 审查内容 .............................................................................................................. 106

4.4 审查成果 .............................................................................................................. 106

5 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07

5.1 一般规定 .............................................................................................................. 107

5.2 送审资料 .............................................................................................................. 107

5.3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 108

5.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 112

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 114

5.6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 117

5.7 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 120

5.8 审查成果 ............................................................................................................ 1222

6 房屋建筑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23

6.1 一般规定 .............................................................................................................. 123

6.2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 .............................................................................. 123

6.3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 .............................................................................................. 125

7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26

7.1 一般规定 .............................................................................................................. 126

7.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 ...................................................................... 126

7.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 .............................................................................................. 128

8 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29

8.1 一般规定 .............................................................................................................. 129

8.2 送审资料 .............................................................................................................. 129

8.3 政策性审查 .......................................................................................................... 129

8.4 技术审查主要内容 .............................................................................................. 130

9 设计变更审查 .........................................................137

9.1 一般规定 .............................................................................................................. 137

1 总 则

1.0.1 参照 2018 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审查工作的表述增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00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9 号),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2013 年

04 月 27 日和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46 号),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办法中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工作的表述。2016 年 7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对浙江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统一。经过多年的实践,浙江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得到持续稳定发展,审查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审查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审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审查尺度进一步统一,施工图审查工作已经走在国内前列。实践表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对于加强勘察设计 质量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特别是在建筑消防安全性、结构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绿色节能以及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合法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2017 年开始,浙江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经过了多次改革,原《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已不能适应目前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本次修订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

46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

3 号、《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办〔2023〕48号、《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建科〔2021〕76 号《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 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浙建〔2018〕14 号)、《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

16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浙建〔2021〕

3 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 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技术指南》。对引导建立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健康运行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进一步发挥施工图审查在工程建设和社会发展 中的技术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参照 2018 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审查工作的表述增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指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662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3 号、46 号令)等法规规章进行编制,适用于浙江省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成果格式、审查备案等,均按本指南执行。

1.0.3 本指南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46 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

1.0.4 本指南依据《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 号),除涉密工程外,施工图审查不接受纸质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上传到“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审查机构在线审查。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本条第 3 款附属钢结构工程,包括屋顶钢构架、屋面采光顶、钢结构雨篷等;第 3 款系指房屋建筑项目中除主体工程外的附属专项设计工程,包括幕墙、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不含主体钢结构)、海绵城市等专项设计工程;第 4 款既有建筑改造系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具有房屋产权的建筑进行重塑的活动;第 7 款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专项工程,如室外附属工程(景观绿化及室外管线)、基坑围护工程、门窗工程等,可参照本指南第 6 章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要求执行。

2.1.2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1 号),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根据《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150m~250m))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设计专项审查。本专项审查包括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具体审查范围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2.1.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58 号令)第十七条内容提出应经消防专项评审的工程,评审程序按第二十条规定。

2.1.4 根据《关于公布石油化工项目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浙公消办〔2018〕37 号文件编制“为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公布石油化工项目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条件的通知》(浙公消办〔2017〕235 号),经申报、培训和考核,现将全省符合石油化工项目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的 2 家机构名录予以公布。审查业务范围: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且仅涉及建筑物的厂房仓库,在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录中的机构均可以审查。本条仅对审查资质进行明确,针对石油化工类项目审查内容还应包括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等符合性审查。

2.1.5 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规定以及《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文编制。

2.1.7 同一项目(发改赋码为同一个,当有多个赋码时应以主码为准)原则上应由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工作,便于同一个项目的整体控制,比如节能绿建、配建等是整个项目控制的。为有利于主体工程与后续各类专项设计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审查工作前后衔接,确保审查质量,除遇审查机构变动等特殊情况外,后续各类专项设计施工图应优先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1.8 修改图纸上传图纸审查系统进行复审时,未修改图纸,复审时原则上不再上传。这条属于新增条文,目前浙江省采用全过程数字化审查系统,为了减少数据储存量,提高审查效率,复审时原则上未修改图纸不再上传系统。

2.1.9 根据浙建〔2020〕16 号文,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在图纸系统中上传相应的变更图纸,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予以确认;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部分重新进行审查。设计单位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判断,对涉及到本指南第 2.2.1 条施工图审查内容,上传到图纸审查系统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地方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规避“重大变更”名称与其他部门同名,原指南重大变更名称调整为:“需重新审查变更”。“需重新审查变更”具体内容清单详本指南第 9.1.5 条。

2.2 审查内容

2.2.1 本条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修订版,住建 46 号令,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作出规定。依据住建部第 13、46 号令,对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在送审资料时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审查机构应当审查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指南规定的审查内容是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不是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2.4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1 号),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当超限审查通过后,施工图设计中改变结构体系或结构布置方案有较大调整时,应重新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2.2.5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浙建设函〔2024〕268 号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提前服务的要求编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浙建设函〔2024〕268 号,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提前服务,各地要在立项批准后或用地规划许可后提前确定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可凭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许可选择提前开展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在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设计单位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设计单位与审查机构的工作协同。设计单位可对设计期间可能存在的争议、疑难问题,及时与审查机构进行沟通,减少设计疏漏和返工。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服务需求后,应及时安排审查人员,建立沟通渠道,明确审查标准和质量要求,对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适当指导和释疑,提高施工图审查的效率。其中第 3 款,对设计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及疑难问题进行指导和释疑,指仅对设计单位提供咨询问题的书面资料,进行指导和释疑,不包括对施工图进行线下预审。

2.2.6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要求编制。第四十六条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建筑风貌、主要交通出入口,停车位配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道路、管网等市政线性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长度、宽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要求。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建筑施工图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图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情况实施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共享图纸的方式,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情况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建筑设计单位应提供承诺书,承诺:出具的施工图已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同时提供以上相关内容一致性的表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以上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2.3 审查依据

2.3.1~2.3.3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4.2.1 条明确“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图纸审查系统)正式受理或备案的时间为准”。考虑到全文强制性规范等文件从发布到实施有 6个月过渡期,从工程实践来看,按照图纸审查系统中图审机构受理时间为节点的有效工程建设规范进行审查相对较合理,也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烂尾楼项目等情况,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规范、规程是在总结已有工程实践经验、成熟技术和科研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修订并不意味着对前版标准的否定,也不表示前版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已开工的项目(不含停工后又复工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标准修订,如要求对未施工部分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不仅操作起来难度大,还会造成同一工程上下不同部位执行不同的标准,甚至可能引起某些方面的混乱。因此,本条规定,已开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标准修订,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未涉及到使用功能大类改变的,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仍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停工后又复工的工程项目,情况则比较复杂,是执行前版标准还是执行修订后的新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某工程桩基施工完成后即停工,数年后又复工,这期间如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进行修订,则上部结构施工图宜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进行修改并送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本指南中“主体工程底板以上”是指除桩基以外主体土建机电工程,图纸包括全专业施工图;“后续专项工程”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审查的专项工程,具体详本指南第 6 章。

2.3.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应视为无效。团体标准、工程设计图集一般也不宜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尊重设计自主权,以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地方规定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未明确且无安全隐患的设计内容,其合理性、舒适性等不宜作为审查依据。

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2.4.4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浙建设函〔2024〕268 号文件要求编制。

2.4.5 上传图纸审查系统的图纸(含勘探图纸)的图框应符合《建设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标准》DB33/T1219-2020。

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

2.5.1 当项目一次性审查通过时,没有审查意见告知书,只有合格书。

2.5.2 审查意见、设计回复、合格书按图纸审查系统要求出具;审查人员实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审查机构盖公章等由系统自动生成。

3 政策性审查

3.0.2 该条对上传系统的资料提出基本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核查以下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规划条件、超限项目应提供抗震专项论证意见书、主管部门超限许可认定书、人防核定书、节能形式审查意见书、海绵城市形式审查意见书。(以上资料具体以地市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涉及建筑功能改变以及涉及增大建筑面积、改变外立面效果等应提供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指南中“建筑功能”改变一般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用途“大类”之间的变更。

3.0.3 第 3 款,项目的勘察设计相关人员(包括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在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信息以浙江省“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为准);图框信息栏,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应有实名以及签字。各专业图纸应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章,建筑、结构专业图纸应在预留章位置盖专业负责人注册章。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标准》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主导专业非建筑专业、专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由主导专业的人员任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15〕3 号)文第三条规定: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承接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4.1 一般规定

4.1.1 结构改造工程中有改变基础受力形式、增大基础受力及需验算复核地基强度及变形要求等的工程应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4.1.3 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可参照 2.3 节执行。

4.2 送审资料

4.2.1 第 3 款“室外勘察作业的第三方见证资料”,地方有其他规定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

4.3 审查内容

4.3.7 提供的整治方案不仅限于主体建筑的地基基础,也应考虑厂房、仓储等室内地坪的处理。

4.4 审查成果

4.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图纸”应将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以图纸形式上传。

5 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本指南第 5.3~5.7 章节的审查主要内容,除满足所列条款外,尚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3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编制:“(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 1.5 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5.2 送审资料

5.2.1 应按“图纸审查系统”的要求,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予以提供。

5.2.2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 号文件编制:

1 在分阶段审查过程中,要求上一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施工图审查。上一阶段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应先完成变更内容的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施工图审查。

2 审查机构对各个审查阶段分别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3 “基坑围护”阶段施工图审查送审资料要求,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5.2.3 对于“主体工程底板以下”审查阶段:第 1 款,简化审批项目则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第 2 款,原始数据可以仅上传固结数据、勘察报告所附钻孔工程地质柱状图对应孔的外业记录。审图人员若有疑问,可要求提供全部原始记录。

5.2.6 凡涉及建筑功能与规模、结构体系与地基基础等调整;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以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均属重大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该文件第十六及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5.3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3.1 本条第 1 款,防火设计专篇内容应包括建筑防火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情况、总平面防火设计、单体建筑防火设计、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防火设计和设计审批时需要解决或确定的问题等等。本条第 2 款,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各项指标必须明确并符合规范要求。本条第 3 款,建筑总平面防火审查是建筑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查的要点之一,此处罗列了总平面防火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本条第 4 款,各个单体建筑关键的防火设计审查内容。本条第 5 款,建筑防火细部设计应该到位并符合规范要求。本条第 6 款,自然排烟口的排烟面积、位置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本条第 7 款,重要的消防设施用房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本条第 8 款,具有符合要求的耐火性能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是防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屏障,外围护结构上的保温或装饰材料及构造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本条第 9 款,建筑施工图应该说明图纸上所采用的消防产品的具体要求或特殊要求。

5.3.2 本条第 1、2 款,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依据、工程性质规模、气候分区、建筑朝向、节能设计指标、节能构造措施、计算方法及软件名称等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常常以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形式出现。节能设计标准相关主要要求内容及设计内容应反映在节能设计表中。本条第 3 款,图纸中应有典型建筑节能设计构造节点大样图。本条第 7 款,节能计算书中应附上建筑节能计算的平面简图模型。本条第 9 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节能评估报告结论的要求。

5.3.3 本条第 1 款,建筑无障碍设计专项说明内容应包括无障碍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等等,建筑无障碍设计专项说明常常以建筑无障碍设计专篇的形式出现。本条第 2 款,按规范要求,不同功能类别的建筑各有不同的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本条第 3 款,建筑无障碍设计中细部设计特别重要,规范对有关建筑各部位的细部设计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5.3.4 本条第 1 款,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专项说明内容应包括人防工程设计依据、抗力级别、防化分级、平战功能、防护单元划分、掩蔽人数、出入口数量、平战转换设计等内容,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专项说明内容常常以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专篇的形式出现。本条第 2 款,人防工程各项指标应符合规范和设计批文的有关具体要求。本条第 3 款,此处这些分项内容是人防工程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关键部位。本条第 4 款,规范中对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的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的设施有强条要求,而且还要严格区别封堵方法,对不同的封堵方法作不同的限制。本条第 5 款,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注意吊顶、墙面、地面的材料和施工对防火、防潮、防腐等的特殊要求。本条第 6 款,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统一规范是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识别、使用和保护人防设施资源的重要途径。本条第 7 款,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资基础。

5.3.5 本条第 1、2、3 款,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物理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本条第 4 款,国家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明确的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在图中出现。本条第 5、6 款,建筑和装修材料的性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本条第 7 款,变形缝应特别注意防火、阻火、防水节点设计。

5.3.6 本条第 1 款,由于地下室的外部环境决定了地下室防水的复杂性,地下室防水设计是建筑施工图防水工程审查的要点之一。本条第 2 款,屋面是直接和外界接触的外围护结构,而且屋面的类型较多,构造层次变化丰富,因而历来是建筑施工图防水工程审查的要点之一。本条第 3 款,特别是住宅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墙面、顶棚有明确的防水防潮强条要求,应当予以特别关注。本条第 4 款,外墙的防水措施应特别关注防水技术的可靠性及构造层防脱落措施。

5.3.7 当今对建筑上坠落物体对人身伤害的防范以及防止人们从建筑高处坠落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几个重要的设计要点问题审查时必须严以把关,如栏杆、栏板或女儿墙的高度问题;建筑玻璃的安全性问题;规范要求的人员出入口的防坠物措施等等。

5.3.8 室内环境质量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和舒适感受,建筑的室内采光设计、通风设计、隔音减噪设计及防污染物的控制等等和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必须加以严格把关。

5.3.9 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环境、海绵城市等方面是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5.3.10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对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减少建筑污染、实现环境友好、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3.11 建筑施工图总平面的主要内容必须和经过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图及审批意见相一致。建筑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与管理部门审批意见相一致。建筑对相邻地块和环境不应存在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

5.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4.1 本条第 1 款,结构计算书一般包括:结构设计概况,荷载取值,结构总信息,底层柱、墙最大组合内力和平面荷载的竖向导荷,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复合地基承载力计算,单桩承载力计算(抗压及抗拔),桩身承载力及裂缝控制计算,基础(筏板)、承台计算,基础梁计算,基础沉降计算,地下室底板、外墙、水池计算,地下室抗浮计算,地下室人防计算,各层平面布置简图,各层墙、柱及楼面荷载简图,楼板配筋简图,梁、柱、剪力墙及其边缘构件配筋简图,梁的裂缝、挠度计算简图,框架柱、剪力墙轴压比,楼梯计算,预埋件、吊钩计算。

5.4.2 本条第 3 款,根据《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8.6.2条,场地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有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可用实测最高水位,无长期水位观察资料时,应按勘察期间实测最高水位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2)场地有承压水且与潜水有水力联系时,应实测承压水位并考虑其对抗浮设防水位的影响;3)只考虑施工期间的抗浮设防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按一个水文年的最高水位确定。此外,地下水赋存条件复杂、变化幅度大、区域性补给和排泄条件可能有较大改变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门论证;对于斜坡地段的地下室或可能产生明显水头差的场地上的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时,应考虑地下水渗流在地下室底板产生的非均布荷载对地下室结构的影响;对于雨水丰富的地区,尤其应注意因地面标高发生变化后对原勘察报告抗浮水位的修正,防止产生地表水聚集效应对地下室的破坏。本条第 11 款,我国现行的规范、规程对后浇带的尺寸、构造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对后浇带的封闭时间没有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应根据设缝目的及工程情况而定。后浇带的类型不同,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也不同:伸缩后浇带视先浇筑部分混凝土的伸缩完成情况而定,一般为施工后 60 天;沉降后浇带宜在建筑物基本完成沉降后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本条第 12 款,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水措施,以防止在施工期间产生地下室整体上浮的事故发生,只有当抗浮力(压重+抗拉力)大于施工期间可能的最大水的浮力时,才可以停止降水。本条第 14 款,应满足住建部令第 3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别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

5.4.3 本条第 1 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般需进行前置审查,基础施工图审查时,如果发现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要求,应对勘察报告提出复审意见。

5.4.4 本条第 5 款,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5.1.1条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的要求。超限高层建筑的判别、论证和申报可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12 月 颁布的《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导则》。本条第 8 款,在砖混结构中,构造柱不但能够提高墙体的抗震能力,而且构造柱与圈梁联结在一起,形成对砌体的约束,这对于限制墙体裂缝,维持竖向承载力,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5.4.5 本条第 3 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上进行装配式构件深化设计。

5.4.6 本条第 2 款,近年来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墙体改革的政策,限制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墙体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批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5.1 本条第 1 款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防污染措施应严格执行。水质防污染措施包括:自建各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严禁直接相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按规范设置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埋地生活饮水水池防污染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不得采用建筑本体结构;非饮用水管道防误饮误用的措施。本条第 2 款 生活给水分区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分区,应根据市网压力确定市网直供范围,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本条第 3 款 生活加压供水方式有水箱水泵供水、管网叠压供水、变频调速供水等,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确定供水方式,供水设备选型参数应满足设计流量、扬程等要求。本条第 4 款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要求的产品。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要求。

5.5.2 本条第 1 款 热水系统应根据工程条件合理采用热水热源,有条件的工程应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作为热源,无条件时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本条第 2 款 加热设备的容积、换热面积等应符合要求。本条第 3 款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 15s,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大于 10s。建筑内的冷热水系统分区应一致,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合理设置减压阀等措施保证冷热水压力平衡。本条第 4 款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高于 70℃。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的淋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

5.5.3 本条第 2 款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房、病房等人员居住房间,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副食品库的上方。

5.5.4 本条第 1 款,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本条第 2 款,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性质按规范确定各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及火灾延续时间。

5.5.5 本条第 1 款,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穿越密闭墙处应采取密闭措施。

5.5.6 本条第 2 款,节水节能措施应符合规范、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本条第 3 款,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节能评估要求。本条第 4 款,使用非传统水源的供水系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亲水性的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5.6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6.1 本条第 1 款,各变电所供电回路电缆表、负荷计算,是变压器容量的选择依据。负荷计算应提供用电设备安装容量、需要系数、补偿电容、功率因数、变压器同期系数、损耗及变压器负荷率,电缆长度等,是审查符合节能要求的依据。本条第 2 款,不同建筑物对变电所位置,有不同要求,具体参见有关规范中相关条文。其中《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范中内容为强制性条文要求。

5.6.2 本条第 1 款,配电干线系统图应按每幢建筑物、地下室等区域设计,标注一级二级配电箱之间关系,且标注回路编号、主要功能或功能代号,线型、图例等符合有关国家制图标准的要求。本条第 2 款,不同、各自独立的配电系统是建筑物对安全可靠方便供电最低要求。建筑物内动力(可分不同功能用电设备)、照明(可分不同用途)、消防动力、消防照明、人防配电等各系统均应各自独立。本条第 3 款,消防设备负荷等级是强制性条文要求,按一级二级负荷供电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应在各末端机房进行双电源切换,切换时间符合各有关规范要求;三级负荷供电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宜在各末端机房进行双电源切换;没有末端机房的消防设备,应在第一台消防设备处进行双电源切换。本条第 4 款,各级配电系统导线开关的选择、配合应符合各有关规范要求;重要性设备、消防主要动力设备供电的上下级匹配应有选择性配合。本条第 5 款,客梯、生活/潜水泵、机械车库、重要空调设备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可参考同级消防设备配电系统要求。本条第 6 款,计量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不同功能、类型、用户、管理部门的要求。宜采用智能计量系统,上传至管理部门。

5.6.3 本条第 1 款,提供主要场所照度值、功率密度值(LPD),以及计算结果值,是审查照明设计合理符合节能要求的依据;消防设备场所照明应达到照度要求值,而且是强制性条文要求;许多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也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规范中 LPD值对相应标准的照度值,而照度计算结果值不同不影响相应标准的照度值的功率密度值(LPD)。本条第 2 款,标注不同的灯具参数值是判断照明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依据,采用高效灯具才能节省能耗,公共场所优先采用 LED 光源/三基色节能光源的灯具。本条第 3 款,不同的场所对灯具安装布置有不同的要求,合适布置才符合规范要求和实际功能要求。本条第 4 款,灯具控制很重要,规范对住宅共用部件(前室、走道等)有明确的要求,而且是强制性条文要求。本条第 5 款,照明一般为单相负荷,而电源均为三相配电。应合理将单相负荷接入供电系统,使三相电源平衡很重要;一般最大、最低相负荷不超过三相平均负荷±15%。照明支线每回路光源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住宅楼梯间应急照明每回路光源数量不宜超过 20 个,应急照明回路不应设插座、也不应设带电池应急灯与不带电池灯具混合一回路。本条第 6 款,不同的类型照明如应急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景观照明等均有不同的要求,各应符合各自规范中要求。

5.6.4 本条第 1 款,建筑物防雷类别选择是强制性条文要求,各类别防雷技术措施应正确全面合理地选择。本条第 2 款,不同的接地系统及接地电阻值,是不一样的。当采用联合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小于 1Ω。本条第 3 款,总等电位联结设计应依据国家图集要求分类进行;将建筑物上部所有配电间 PE 线、井道支架、垂直金属管线与地下室配电箱 PE 线、防火卷帘、桥架、变电所 PE 线、自备电机组 PE 线、储油间油箱、所有进出金属管线、人防门、扩散室风门、人防封堵预埋件等等总等电位联接,且有连接点、连接线。本条第 4 款,不同的专用的防雷接地系统。各自参见各规范要求实施。其中二/三类防雷建筑物设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园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 18m /25m;当由 TN 系统供电时,由总配电箱供给其他配电线路必须采用 TN-S 系统。这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

5.6.5 本条第 1 款,人防内部电源:自备柴油发电机组、UPS 等,容量有 15%备用。其中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m2 设柴油发电机组、采用无油/防潮电气设备均是强制性条文。本条第 2~4 款,人防配电系统及人防内部设计布置:规范已有明确要求,须认真参照执行。其中人防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配电箱应注明为明装,否则违反强制性条文。

5.6.6 本条第 1、2 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多线手动控制系统、消防电话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及自动巡检系统等。各系统与设备选择、合理布置与消防控制功能符合规范要求。其消防设备多线手动控制系统是强制性条文,平面与系统设置不一样或缺项,就是违反强制性条文。另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对消防/喷淋泵有不同要求,而且其中许多为强制性条文,须认真参照执行。本条第 3 款,自动报警系统隔离器设置是强制性条文要求:一是每隔离器后设备的总数小于 32 点,二是穿越防火分区应设隔离器,否则违反强制性条文;其隔离器后小于 32 点设备应包括消电系统;上述内容也包括自动报警用直流电源。在楼梯间内烟感设备在水平配线时是否设隔离器,有不同做法,一般由审查人员认定;而垂直配线时一般设隔离器。本条第 4 款,消防控制室位置、面积应满足规范、工作需要。

5.6.7 绿色建筑设计是电气节能设计深入量化要求,相关规范及节能评估文件已有明确要求,须认真参照执行。

5.7 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5.7.1 本条第 1 款,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基础资料应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录 A 选取;本条第 2 款 在浙江省内设计的项目,如无特殊要求(如酒店管理公司对星级酒店的设计要求或生产工艺的要求),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条第 3 款,暖通空调计算书应按规范及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计算,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注明软件名称、版本号,软件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鉴定;

5.7.2 本条第 2 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开启门的数量应按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自然排烟窗应明确开窗形式、开启角度、有效面积等并复核是否与建筑专业开窗一致。

5.7.3 本条第 5 款,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平战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所有的战时功能转换项目应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

5.7.4 本条第 2 款,土壤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地表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面用途,地表水深度、面积,地表水水质、水位、水温情况综合确定;本条第 3 款,蓄冷、蓄热系统设计前,应对建筑物的负荷、空调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运行特点,以及当地电力供应相关政策和分时电价情况进行调查。工业建筑的通风应按照《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的有关要求确定。用于消防的风管应明确相应的耐火极限及满足不同风管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防火措施,应包括防火材料的性能、规格、厚度等参数。

5.8 审查成果

5.8.2 本条第 1 款,设计单位在针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时,须明确说明修改的具体内容、修改的具体部位、并在修改后的施工图中显著位置明确标明。特别是修改位置与提问题的位置不一致的时候更应注意。避免一律用“同意,已修改,已补充”等回复代替。

5.8.3 所列合格书表格格式应相对统一固定,各地主管部门与“图纸审查系统”另有规定者,可参照修改后执行。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附表要求,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附表 2)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附表 3)。

6 房屋建筑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1 一般规定

6.1.2 除了本条列明的专项工程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其他专项工程审查,如基坑围护、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室外燃气工程等。燃气工程确需审查的,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6.1.5 主体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的要求最清楚,由主体设计单位复核,也便于明确原主体设计单位的设计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原主体设计单位不存在了,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相应的设计责任由复核单位承担。

6.1.6 在特殊情况下,如原主体设计单位不存在,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相应的设计责任由复核单位承担。

6.2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

6.2.1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建〔2013〕2 号)有关建筑幕墙设计审查的要求,建筑幕墙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应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并在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论证专家组成应该包括从事幕墙设计、审查、制作、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既有建筑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如果涉及增加荷载、整体或局部改变用途、局部结构改变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有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报告须提供给原主体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技术复核的依据之一,施工图送审时应该提交鉴定报告。

6.2.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建〔2013〕2 号)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 号)都对幕墙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这里将二份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了归并。

6.2.5 本条第 11 款,依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第 3.2.8 条要求:“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 30min;3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 100m 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6.3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

6.3.1 对既有建筑室内装饰专项工程,如果涉及增加荷载、整体或局部改变用途、局部结构改变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有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报告须提供给原主体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技术复核的依据之一,施工图送审时应该提交鉴定报告。

7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1 一般规定

7.1.2 当既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勘探范围或勘探深度等不能满足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设计要求时,一般应由设计提出补充勘察要求,补充勘察报告可前置审查,也可与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报审。若设计未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基础施工图审查时发现既有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7.1.9~7.1.10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形式的划分和审查依据应按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待发布)、《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等。

7.2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

7.2.1 本条第 2 款中涉及建筑使用性质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场所时,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属文物保护建筑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尚应提供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条第 3 款中涉及使用性质改变,是指按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属于大类之间使用性质的变更,参照 3.0.2 条条文说明,由规划部门进行判定。本条第 4 款中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报告应由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原则上为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在《抗震鉴定报告》上签章。

7.2.3 经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注销的,可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变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局部楼板开洞、加楼梯等对原建筑的抗震性能影响较小的局部改造(对于局部改造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设计的 10%和 5%时,可以认为对原建筑的抗震性能影响较小),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可不提供抗震鉴定报告。

7.2.4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审查不一定涉及所有专业,具体情况应做具体分析。比如地基基础加固、主体结构加固等主要涉及结构、勘察等专业;竖向加层、平面拓宽扩建、建筑功能重大改造等会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

7.2.9 实际工程的统计数据表明,因加固材料性能不符合使用要求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占有很大的比重,其后果甚至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须按规范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工程结构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如常用的结构胶)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工作年限宜按 30 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工作年限为 50 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7.3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

7.3.1 对于经过多次装修的既有建筑,送审资料中的原建筑竣工图,应包括城建档案馆留存竣工图和最近一次装修的竣工图(带审查专用章),竣工图必须与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一致。

7.3.5 除满足所列条款外,尚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第 10 款,空调型式的改变,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如自动灭火系统等)。

8 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指南审查范围:不包括轨道和水上交通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城市防洪、疏浚水域、闸桥;不包括国防光缆等专用和特殊管线以及热力管线;

8.2 送审资料

8.2.1 本条第 1~2 款,送审的技术资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本条第 3 款,资料符合批准文件及附件的时效性,包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变更的审批文件。

8.2.2 送审资料原始数据准确全面、盖章签字完善,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3 政策性审查

8.3.1 本条文规定项目批复、前期审查、设计依据应齐全。

8.3.2 本条文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范围应符合,不得超越。

8.3.3 本条文规定涉及专业评估的项目,应有执行意见。

8.3.4 本条文规定要求专项论证的项目,应有执行意见。

8.3.5 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尚应符合地方法规。

8.4 技术审查主要内容市政给水工程,由工艺、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等相关专业负责。照明专业可参见本指南第 5 章相关内容。

8.4.1 道路专业本条第 1 款,根据项目道路在城市规划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满足设计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和防灾减灾能力和人员及车辆通行的要求,符合远景交通量的预期指标,与初设批复文件一致。本条第 2 款,遵循《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第 2.0.5 条规定,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本条第 3 款,平面线形连续均衡和顺适、直曲关系正确,圆曲线与缓和曲线、超高与加宽等平面设计指标采用合理;纵向平顺和视觉连续,满足防洪控规指标和内涝水位、桥梁设计洪水位频率及通航净空的要求,与现状道路衔接顺畅,纵向设计指标采用合理;道路横断面设计按城市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根据设计速度、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组织方式等条件合理布设,满足设计工作年限内的交通需求,符合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等宽度的规定,并与轨道交通线路、综合管廊、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布设等协调。本条第 4 款,路基路面结构组合与道路使用功能、设计等级相适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规定。路基路面设计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路用材料等条件,使用节能降耗型路面设计和积极使用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技术,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施工的路基路面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满足平整度和抗滑性能的要求。本条第 5 款,路面结构计算书以双轮组单轴载 100kN 为标准轴载计算,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根据具体车辆选用适当的轴载和计算参数。本条第 6 款,路基支挡结构设计与地质详勘报告应相符,支挡结构物、高边坡设计应进行稳定性验算。本条第 7 款,遵循《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第 2.0.6 条规定,城市道路人行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计应充分保证安全及通畅并符合规范规定。本条第 8 款,交通设施设计符合安全、畅通、环保目标,与道路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综合考虑行人、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需求设置,保证系统完善,重要路段或居住区道路应防噪声设计。

8.4.2 桥梁专业本条第 1 款,桥梁计算软件设计院掌握较多、运用熟练,常用桥梁通、桥梁大师、方案设计师、桥梁博士、GQJS、MIDAS 等软件能完成设计计算,并各有所长和不足。扬长避短选用设计软件,正确采用桥梁荷载组合、计算方法、计算模型、参数选用和输入数据,满足桥梁梁结构支承体系的受力和变形要求,是保证结构计算和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的基础。本条第 2 款,复杂结构、异型桥和空间效应强的大跨径桥梁,应进行空间计算分析和桥梁结构的材料及几何非线性分析,钢结构构件与连接应进行抗疲劳验算,超静定结构应进行墩台沉降计算。本条第 3 款,结构设计应符合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满足规范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指标;钢结构部分应根据需要进行抗疲劳设计,结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本条第 4 款,桥梁应根据结构形式进行抗震分类和设防,抗震设计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单跨跨径超过 150m 的特大桥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进行专门抗震设计。本条第 5 款,桥梁耐久性设计按照设计工作年限和环境条件,符合规范规定的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最小保护层。钢结构的防腐蚀设计应满足防腐设计年限要求,可更换构件应有提高构件耐久性的处理。本条第 6 款,应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正确,基础结构构造、埋置深度、设计承载力、沉降变形和稳定性、地基处理方法、台后填土等附加荷载对桥梁的安全和使用的影响,对桩基承载力及完整性应提出检测验证。本条第 7 款,总体设计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跨径配置和结构受力合理可行,与连接道路、桥下通道、河道驳岸及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通航桥梁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山岭区、洪水泛滥区域内的桥梁应考虑设计洪水位加壅水高、波浪爬高、河弯、超高及基础冲刷等影响。本条第 8 款,桥梁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和技术合理可行,符合后期养护需要,符合可到达、可检查、可维修和可更换的设计要求。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设计、材料性能和结构耐久性及需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桥梁运行条件、养护维修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

8.4.3 隧道专业本条第 1 款,隧道结构设计按承载能力和限制裂缝开展宽度计算,构件截面强度按破损阶段验算,结构抗裂有要求时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抗裂验算,钢筋混凝土构件应验算裂缝宽度。本条第 2 款,平面线形布置受路网布局、规划红线宽度等影响外,还受地质、地形、通风等因素及既有地下管线和建筑物基础等影响,在平面线形布置时,应综合考虑指标选取。本条第 3 款,纵断面影响隧道需风量大小和通风系统设置,隧道通风应考虑隧道长度及纵断面形式,同时因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平面采用小半径时须进行技术论证。本条第 4 款,满足隧道建筑限界应考虑洞内路面、排水、检修道、通风、照明、消防、内装、监控等设施所需空间,还要考虑仰拱曲率的影响,确定安全、经济、合理的断面形式和尺寸。横洞应保证最小净距,一定程度上影响道路平面线形的布置,净距应根据围岩条件、断面形状和尺寸、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条第 5 款,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 100 年,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隧道作为道路工程永久性构筑物,应避免隧道围岩失稳,危及行车安全。本条第 6 款,衬砌设计综合地质条件、断面形状、支护结构、施工条件等,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衬砌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保证隧道的长期安全使用。衬砌支护参数按《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一册土建工程》选用。

8.4.4 市政交通工程专业本条第 1 款,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级保证了道路交通安全,体现了不同的交通功能和使用要求的特点。本条第 2 款,交通标志和标线向交通参与者提供交通路权、通行规则及路径指示等信息。标志及支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版面信息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防护设施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及停车视距要求;标志版面和标线的信息应满足一致性、连续性、逻辑性、协调性及视认性的要求。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标志结构满足强度、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交通标线材料具备抗滑、耐磨和环保性能。本条第 3~6 款,参见本指南第 5 章电气专业相关内容。

8.4.5 排水专业本条第 1 款,市政道路排水设计按城市排水规划进行,并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满足道路雨水设计重现期的排水系统要求。本条第 2 款,根据项目区域防洪控规文件、依据区域江河湖泊、河网密度综合地区水系流量。排水设计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本条第 3 款,水力计算使流体输配管网要求的流量分配,确定管网的各段的管径和阻力,保证流量分配的管道尺寸;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单位时间内降雨量的大小,是城市排水和防洪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按《室外排水设计标准》执行,本条第 4 款,地基所能承受荷载的能力满足地基稳定性的要求与地基变形不超过允许值,密实度处理保证材料的固体物质体积占总体积的比例。本条第 5 款,安全网的绳断裂强力测试符合《绳索有关物理和机械性能的测定》GB/T8834 的要求,安全网的耐冲击性能测试符合《安全网》GB5725,测试重物底部距安全网最低处的距离(冲击高度)为 500mm。测试结果以测试重物不能穿过撕裂空洞且安全网的绳不应完全断裂视为测试通过。

8.4.6 燃气专业本条第 1 款,本专业涉及的设计内容基本都属于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故需要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本条第 2 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地方导则、指南和规定中涉及本专业的内容。本条第 3 款,市政燃气管道敷设时应避开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物保护区、古树、交通枢纽、居民区和商业密集区等地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在本款所列区域内或附近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条第 4 款,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多是当地行业、部门等的政策性要求,在设计图纸中应予以落实。本条第 5 款,设计方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效节能是对设计的基本要求。本条第 6 款,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的要求;本条第 7 款,燃气安全涉及国计民生,安全第一。在工程中采用或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应有试验研究、技术鉴定、专题论证、安全评估等证明材料。本条第 8 款,规范、标准不断更新,应注意更新版本的内容变化。

9 设计变更审查

9.1 一般规定

9.1.1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3、46 号),作出本条规定。

9.1.2 建筑立面包括颜色、材质、外观效果等

9.1.3 设计变更审查应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如设计变更在施工后报审的,引起的返工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9.1.4 提交审查的设计变更修改图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如不影响结构构件安全的局部内部填充墙的分隔调整、局部图纸尺寸差错、材料等强换算、图纸间的矛盾等可出变更联系单。对下列情况的设计变更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应受理:1)设计变更在竣工后报审的;2)施工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含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变更联系单或由施工单位出具、设计单位确认的变更联系单)。

9.1.5 ~ 9.1.7 重新审查的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设计人员及参与人员的变更需要重新出图的,设计内容进行的较大修改(包括重大的局部变更),如: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高度改变;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结构构件改变;总平面布置、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平面布置、外观效果的重大改变;消防防火分区、建筑功能布局、地上或地下耐火等级、消防设施或系统等消防安全性的变更;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装置规模、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改变单体火灾危险性类别、改变防火分区划分的变更;人防战时功能、防护(化)等级、人防面积、掩蔽人数、出入口数量等安全性变更;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及改变建筑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影响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等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变更;某专业全套或大部分图纸修改;工规调整、单体数量的调整或单体有增减等;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仅企业名称变更、设计人员及参与人员的变更需要重新出图时,可按原送审时相应的规范、规定进行审查。一般变更系指需重新审查的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且不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结构、消防、人防安全性等,如:变更联系单及其相关附图、局部变更的少量图纸等。一般变更不需要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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