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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条文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6.7.3 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
条文说明
6.7.1 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本条是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运行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7.2 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要求。
6.7.3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消防专用电话的可靠性,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插孔之间的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宜选用共电式直通电话机或对讲电话机。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方案I)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方案II)
注:
1.方案I为总线制,方案II为多线制,图中插孔和电话数量仅作为示意,设计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双绞线,为防止电话总线与其他线路信号互相干扰,其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
3.总线电话系统中,一个总线电话分机或总线电话插孔分别占用一个地址编码,总机最多可容纳的地址编码数量由生产厂家提供。
4.电话总线累计长度超过一定距离后,应增加总线中继器。该距离及中继器可延长的长度由产品供应商提供。总线中继器需有24v电源供电,宜安装在接线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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