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³/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 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³/d,大于或等于50×104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³/d大于或等于200×104m³/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³/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 生产规模小于50×104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³/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³/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³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5.1.8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表5.2.1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1 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6 天然气储罐总容量按标准体积计算。大于50000m³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7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折减。
    8 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防火间距。
    9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6.7节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10 事故存液池的防火间距,可按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的规定执行。
    11 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设施间距只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5.2.2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1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表5.2.2-2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表5.2.2-2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注:1 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天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2 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按其他工艺设备和厂房确定。
    4 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³;甲B、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0m³。当单个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小于50m³、甲B、乙类液体储罐小于100m³时,可按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5 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6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5.2.3 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注:1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的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2 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确定防火间距。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4 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5 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站内的维修间、化验间、工具间、供注水泵房、办公室、会议室、仪表控制间、药剂泵房、掺水泵房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等。
    6 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井分井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7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8 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 油回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500m³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油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9m。
    10 表中“-”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者设施间距仅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5.2.4 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5.3.1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6.1.1 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4.1 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6.4.8 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 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 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 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5 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
6.5.7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7的规定。
表6.5.7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注:1 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2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³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3 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 高架(位)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5 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³,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³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6 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6.5.8 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卧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6.7.1 油品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应设安全斜梯。
    2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油品,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3 装卸泵房至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在距装车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零位罐至铁路装卸线距离,不应小于6m。
6.8.7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出气体中直径大于300μm的液滴;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3 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5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6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7.3.2 天然气集输管道输送湿天然气,天然气中的硫化氢分压等于或大于0.0003MPa(绝压)或输送其他酸性天然气时,集输管道及相应的系统设施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7.3.3 天然气集输管道输送酸性干天然气时,集输管道建成投产前的干燥及管输气质的脱水深度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的相关规定。
8.3.1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处理达标的油田采出水能满足消防水质、水温的要求时,可用于消防给水。
8.4.2 油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³的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³的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³的立式油罐、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除1与2款规定外的油罐区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4.3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的固定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连锁程序操纵功能。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³的浮顶油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0m³的浮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自动操纵功能。
8.4.4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执行。
8.4.5 油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³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³的浮顶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10000m³、大于500m³的固定顶油罐与单罐容量小于50000m³的浮顶油罐,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³的固定顶油罐、卧式油罐,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4.6 油罐区消防水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油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油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油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 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3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应冷却。
8.4.7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4.7的规定。
    2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0L/min•㎡。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总消防水量不应小于50m³/h。
    3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的设备进行校核。
表8.4.7 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8.4.7 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注:ф16mm水枪保护范围为8~10m,ф19mm水枪保护范围为9~11m。
8.4.8 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其他立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8.5.4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计算。
    2 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8.5.6 辅助水枪或水炮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5.6的规定。
表8.5.6 水枪用水量
    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较大者确定。
8.6.1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站场设计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6.1的规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按3h计算。
表8.6.1 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
9.1.1 石油天然气工程一、二、三级站场消防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能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的备用消防泵,并应设蓄电池满足自控通讯要求。当条件受限制或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全部采用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消防泵。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 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³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10.2.2 站址应远离下列设施;
    1 大型危险设施(例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及仓库等);
    2 大型机场(包括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等);
    3 与本工程无关的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流体的管线;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水路、陆路和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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