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 1.0.3 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 1.0.4 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第 1.0.5 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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