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
     第十条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附件表A.0,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附件表A.1,A.2,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
    (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含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图纸);
    (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或替代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十三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指南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提供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情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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