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 3.1.2 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 3.1.2 的规定。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 3.1.3 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 3.1.4 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橱窗宜设室内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0.80m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 3.2.1 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 3.2.2 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 15m²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 1.35m² 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 3.2.3 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 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20%

第 3.2.4 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 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 3.3.1 条 库房设计应根据储存商品的性质、储量、运输方式、气候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库房应按商品的特性分区、分类储存,包装商品与散装商品应分别存放;

三、库房应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发货、包装、分拣场地。

第 3.3.2 条 库房的层高应按储存商品特性和储存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 3.4.1 条 辅助部分建筑的用房应根据商店的性质、规模和经营管理方式确定。

第 3.4.2 条 商店办公和职工福利设施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办公用房面积,可按每个职工 4m² 计;

二、职工福利设施面积,可按每个职工 3m² 计;

三、商店如附设停车场、修理部、餐厅等,其面积应另行计算。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 3.5.1 条 食品商店设计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商品特性分别设置适宜的存放设施;有散装食品的营业厅应设清洁和有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二、仓储部分应分别设置干货、鲜货库房,有条件时应设冷藏库;

三、辅助部分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休息室及厕所、盥洗室等。

第 3.5.2 条 书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天然采光不足时,应配置人工照明;

二、营业厅应设置读者翻阅场所,面积不应小于营业厅的 30%

三、仓储部分应防潮、防虫、防火,并应分类存放。

第 3.5.3 条 药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设顾客等候场所;

二、应设置相适应的调剂室(包括配方室、灭菌室、制剂室和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 30℃

第 3.5.4 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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