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中医药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床~0.85床测算。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应分为6个级别:100床以下、100床~299床、3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999床、1000床~1500床。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新建中医医院可按照相同类型和规模的中医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中药制剂室、中医特色治疗用房、保障系统、业务管理、院内生活用房和科研教学用房等(见附录)。
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医用气体设备等。
四、医疗设备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和中医药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