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远离各类有毒有害污染源,与高噪声、高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二、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三、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条件较好;
    四、便于利用周边已有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敬老院总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流线通畅。
第十七条 敬老院的建设用地应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9,绿地率不宜低于35%,宜有集中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宜为3㎡ /人~4㎡/人,衣物晾晒场地宜为30㎡~90㎡。
第十八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要求。生活用房与活动用房、康复用房宜相对集中布置,供养对象生活单元的设置应以方便供养对象的生活起居和有利于管理为原则。
第十九条 敬老院院区内的供养对象人行通道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院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救护的要求。

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选址的总体要求。
    根据敬老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特点,敬老院项目在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础设施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条强调敬老院在总平面布局方面应把握的原则。功能清晰、流线顺畅、分区合理是其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本条提出敬老院建设用地的适用指标。
    敬老院的建设用地内容是根据敬老院的实际功能需求提出来的,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及问卷数据,通过试设计计算得出用地指标不宜小于40㎡/床,各敬老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控制。本建设标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的有关指标,并结合以往敬老院建设用地使用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绿地率、单床用地指标等重要控制指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并依据调研具体情况将室外活动场所面积定为人均3㎡~4㎡。衣物晾晒场所用地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 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上调指标。
第十八条 本条提出敬老院的建筑布局。
    入住敬老院的供养对象绝大部分是老年人,将他们的居室等生活用房与活动用房、康复用房相对集中布置,有利于保证入住供养对象的生活安静有序,并有利于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合理化设置生活单元要考虑居家氛围的创造,让供养对象更好地适应集体生活,又要兼顾护理和管理的效率。敬老院生活区设计需要适应供养对象身体状况变化趋势,身体状况相近者宜居住于同一生活单元。
第十九条 敬老院院区内供养对象人行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为了保证入住敬老院供养对象的方便、安全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院区道路应满足消防及救护的要求。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