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 5.1.1 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 5.1.2 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 5.1.3 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 5.1.4 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 5.1.5 条 设置屋顶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 5.1.6 条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供暖通风和空调

第 5.2.1 条 商店建筑的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根据商店的规模、等级、当地气候条件和能源状况,综合考虑确定。

第 5.2.2 条 商店营业厅的供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

第 5.2.3 条 当营业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第 5.2.4 条 营业厅如需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时,应根据店内人数、商品性质和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考虑确定。

第 5.2.5 条 商店营业厅设置空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的夏季空调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相对湿度宜为50~65%;

二、冬季空调计算温度宜采用18~20℃,相对湿度宜为40~60%;

三、新风量标准宜按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设计,并不应少于每小时换气2次;

四、有集中空调的商店,宜设排烟系统。

第三节 电气

第 5.3.1 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按电话总机房的要求确定。

第 5.3.2 条 商店建筑的供电应根据电气负荷等级要求确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路供电;三级负荷可由一回路供电。

第 5.3.3 条 商店营业厅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商品的陈列区域,照度不应低于200lx;

二、精密商品、贵重商品的陈列区域,照度不应低于500lx;

三、营业厅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四、橱窗陈列的照度可为营业厅照度的2~5倍。

第 5.3.4 条 营业厅照明除一般照明外,尚应根据需要设置重点照明和装饰照明。

第 5.3.5 条 商店营业厅的事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事故照明应设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处;

二、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10,且不应低于0.5lx;

三、事故照明应有独立的供电回路,当正常照明失效后,事故照明应能立即投入运行。

第 5.3.6 条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设置相应的通信设备。

第 5.3.7 条 大中型商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5.3.8 条 商店建筑内严禁设置架空线。高压配电装置和变压器不宜设在营业厅和顾客活动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或贴邻。

第 5.3.9 条 商店建筑照明回路应单独敷设中性线,营业厅内不宜采用拉线开关。

第 5.3.10 条 商店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防护暗敷设。当必须明敷时,在营业厅内宜采用金属线槽布线方式。

第 5.3.11 条 商店建筑内的导线选择,除应满足载流量和电压降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小型商店的电力和照明线路可采用铝芯导线;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 5.3.12 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等,应根据商店的规模、等级和管理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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