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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