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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转来的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10) 为认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贡献情况(由认证机构视贡献情况决定相应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下表。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机构将依据上述质量信息,按照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按相应级别条件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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