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与湿地保护法对照
附录D
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应关系应符合表D的规定。
表D用地用海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保护法》界定的“湿地”,包括“05湿地”的7个二级地类和“17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以及浅海水域。
| 一级类 | 二级类 |
|---|---|
| 05湿地 | 0501森林沼泽 |
| 0502灌丛沼泽 | |
| 0503沼泽草地 | |
| 0504其他沼泽地 | |
| 0505沿海滩涂 | |
| 0506内陆滩涂 | |
| 0507红树林地 | |
| 17陆地水域 | 1701河流水面 |
| 1702湖泊水面 | |
| 1703水库水面 | |
| 1704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 | |
| 1705沟渠 | |
| 浅海水域 | 注:浅海水域指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永久性水域。 |
备注:在集成浅海水域专项调查成果前,暂以海洋基础测绘成果中的零米等深线及5米、10米等深线插值推算结果认定浅海水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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