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2.1 火灾危险性分类
2.1.1 建(构)筑物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划分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 2.1.1 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1 条,本条为强条)
表 2.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及其耐火等级
表 2.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及其耐火等级
    注:(该条应严格执行,其中,事故贮油池(或油水分离池)耐火等级为一级,其余建构筑物均为二级。)
2.1.2 建(构)筑物危险性的确定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2 条)

2.2 耐火等级
2.2.1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中第 11.1.3 条)
    注:(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2.1 条的规定。)
 
2.3 防火间距
2.3.1 变电站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中第 11.1.4 条)
    注:(变电站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4.1 条、第 3.5.1 条规定。)
2.3.2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
    1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3.2 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5 条,本条为强条)
表 2.3.2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m)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 11.1.5 减少 2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6条)
    注:(①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中表 11.1.5 中的间距,当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6 条所说的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按减少 25%执行。②变电站围墙与站内建筑物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4.12 条规定执行,其原文为“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2.3.3  屋外油浸变压器(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屋外油浸变压器(屋外油浸电抗器)与其他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
    1 屋外油浸变压器(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1)电台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2.3.3 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7 条,本条为强条)
表 2.3.3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表 2.3.3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2)当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表 11.1.7(本要点表 2.3.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超出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不应小于 1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8 条)
    注:(以上两条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何种情况下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构造要求。其中《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8 条为第 11.1.7 条配套补充。另外,防火墙高度规范只要求高于变压器(油浸高压电抗器)油枕,防火墙宜高出变压器(油浸高压电抗器)油枕 100mm。)
    2 屋外油浸变压器(屋外油浸电抗器)与其他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量为 600kg 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9 条)
    注:(这条是对《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表 11.1.5 的配套规定,规定了屋外油浸变压器(高压电抗器)与其他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工艺布置中严格执行。)
    3 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总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10 条)
    注:(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之间防火墙设置原则和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之间防火墙的设置原则一致。)

2.4 消防车道
2.4.1  消防车道的设置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 3000 ㎡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11 条)
2.4.2  出入口设置
    变电站站区围墙处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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