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体要求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特编制本导则。本导则实施前我省已发布的相关类似导则、指南等规定中的条文与本导则有冲突时,应以本导则的要求为准。本导则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标准或规定中的条文与本导则有冲突时,应以国家发布的要求为准。

1.0.2 本导则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设计或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建造并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1.0.3 本导则所述“现行标准”,指现行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4 本导则所述“原标准”,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前设计或虽是执行后设计但不需要经过施工图审查的,指当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说明】本条所述的“原标准”,确有困难无法准确判断其相应的具体版本等时,在改造时若维持或恢复到与原设计图纸文件的状况一致,通常可理解为即等同于“适用原标准”。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可以是局部范围的改造,也可以是整体范围的改造,改造不得降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且改造部分的消防设计不得降低其他非改造区域的原有消防安全水平及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如有降低,相关非改造区域也应纳入改造范围。

1.0.6 本导则所述的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到改造扩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则上不应向原建筑轮廓外进行改造扩建(改造扩建后相应层不增加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规定的可除外);

2 不应增加原建筑的消防建筑高度或原消防层数。

【说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第 1.0.2 条文说明中,对“新建”的定义为:“新建是指建设新建筑物的行为或项目;或是指将既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对“扩建”的定义为:“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或项目”。对“改建”的定义为:“改建是指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或项目”;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术语中,对“改造”的定义为:“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既有建筑的室外环境、建筑本体、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更新,使其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工程行为”。由此可见,“改造”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改造”时,“进行全面、系统的更新”过程中,改建、扩建都有可能被涉及;

在改造中,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扩建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 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综上,为使既有建筑的“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出自《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术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出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 号)第一条第(二)款),因此,作出本导则本条的规定。

除本条规定之外的既有建筑扩建,不适用本导则的讨论范围之列,应按照国家、浙江省对于“扩建”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既有建筑屋顶层进行改造扩建时,需特别注意原建筑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占屋面总面积的比例,若改造扩建引发原建筑的消防建筑高度或原消防层数增加,则应按照国家、浙江省对于“扩建”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1.0.7 本导则适用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和既有厂房(仓库)改造,具体改造形式分为本导则第 2.2 节所述的五种。

【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1.0.8 本导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形的改造: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2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3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

4 既有建筑增设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

5 其他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改造。

【说明】本条第 1 款与《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4〕12 号)第(二)条规定一致;

第 2 款源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 条;

第 3、4 款的情形近年来已有相关专项规定,其要求应按照国家、浙江省的相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 5 款的情形通常包括:(1)仅对机电设备设施的产品进行维修保养或不低于原规格的更新替换,且不降低原消防设计指标参数的;(2)仅对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旨在恢复或维持其原有设计性能,且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参数的;(3)在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且未影响建筑原有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条件的前提下,采用不低于原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进行内部装修的维修(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线条),以及更换家具等可移动设施的;(4)在缩减建筑使用面积后,其保留使用部分未进行任何改造,且保留使用部分的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条件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5)其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要求,不涉及消防设计的改造。

1.0.9 既有建筑改造时,除本导则有特别说明或本导则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改造范围内的防火技术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现行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说明】根据相关上位文件规定,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时,宜优先执行现行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或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 号)中第二项精神:“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前言”中表述:“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根据相关上位文件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改变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和加强相关要求。(《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第5.2.3 条指出:“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第 5.2.8 条指出:“当既有建筑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应先做设计方案或评估报告”);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1.0.5 条指出:“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第 1.0.8 条指出:“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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