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明确各类型含义,统一国土调查、统计和规划分类标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督察、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1.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体现耕地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
1.4【分类规则】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下列规则:
1.4.1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利用的基本功能,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
1.4.2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当用地用海用岛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1.5【使用原则】用地用海分类应符合下列使用规则:
1.5.1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1.5.2全国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1.5.3国土调查工作中,为满足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用途改变过程中,未达到新用途验收或变更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国土开发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验收工作中有细化地类认定要求的,从其相关要求认定地类。
1.5.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1.5.5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用岛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1.5.6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用岛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