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统筹好既有建筑改造的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消防、建筑节能相关工作,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抗震安全,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既有建筑改造,是广义的改造,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对建成可以验收的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重塑的活动,具体包括:

1. 既有建筑扩建。

2. 既有建筑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

3. 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

【条文说明】 本条中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是狭义的改造,指既有建筑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提升进行改善的建设行为。一般包括:修缮、维修、加固、改善、恢复等活动,也包含既有建筑专项改造。其中扩建面积不宜超过原建筑面积。对于已开工停滞多年且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可参照本要点执行,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

1.0.3

本要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构筑物、防灾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活动。

2.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1.0.2条、1.0.3条规定的不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厂房(仓库)。

【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1.0.2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住宅建筑,本要点适用于住宅建筑的公区,包括营业服务网点、物业经营管理用房等小区配套用房等。

1.0.4

本要点所述"现行规范、标准",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签订设计合同时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条文说明】 对于消防设计执行的现行规范、标准,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执行,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或备案的时间为准。

1.0.5

本要点所述"原规范、标准",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前设计或虽是执行后设计但按规定不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当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条文说明】 在2000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正式确立之前,参照设计文件标明的时间执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正式确立之后,免于图审的项目也可参照设计文件标明的时间执行。除此以外,均按照本要点1.0.5条执行。

1.0.6

改变既有建筑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认可。

【条文说明】 "改变既有建筑使用性质"指的是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用途"大类"之间的变更。

1.0.7

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确有难度的,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结构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结构安全水平。

1.0.8

既有建筑扩建、改建增加建设规模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执行《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1.0.9

除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情形外,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本要点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1.0.10

本要点未及处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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