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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建筑文化,贯彻国家新时代“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传统寺庙建筑装饰装修技术与现代建筑装饰装修技术协同发展,满足寺庙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和继承创新的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环境协调,保证寺庙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既有、迁建、原址复建、局部复原、历史遗留和修缮寺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材料、设计、施工、防护、竣工验收、交付维保。
1.0.3 寺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1.0.1 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要求,挖掘整理建筑文化,鼓励建筑设计继承创新。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建筑幕墙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
2015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建办标函
[2015]182号)中指出,特别重要和急需制定的专用标准的重点方向,包括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国发[2015]13号),(四)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十七)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2017年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国家主席令第87号公布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
1989年5月30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9)建施字第224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6号发布,2004年7月2日建设部令127号废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JGJ/T315-2016。因此,“装饰装修”,为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和CBDA标准的规范性用语。
我国现代建筑装饰行业的形成与发展,与改革开放后引进消化吸收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创造积累的建筑装饰装修技术与管理密切相关,现已能够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与时俱进。但是,我国传统建筑装饰装修的继承创新问题亟待解决。保护传承传统寺庙建筑装饰装修技术,并与现代建筑装饰装修技术协同发展,是我国建筑装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
1.0.2 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建筑装饰装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能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团体标准,不包括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