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条文说明
1.0.5 在89规范和2001规范中,均规定了抗震设防依据的“双轨制”,即一般情况采用抗震设防烈度(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批准发布的供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区划的地震动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反应谱值、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
    2010年修订时,按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小区划”的规定,删去2001规范对城市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保留“一般情况”这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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