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 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规范制订的目的,是为了在对建筑电气安装工 程施工质量实施验收时,提供判断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即符合规 范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换言之,要求施工时,对照规范来执行, 因而规范起到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
1.0.2 本条说明了适用范围和适用的电压等级,将本规范的适用 电压等级由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随着我国国民经 济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的用电量在不断上升,建筑工程中已大量 采用35kV电压等级的变配电设备,因此对电压等级进行了调整。
1.0.3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虽然制订规范时,已注意到相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使之不违反且协 调一致,但不可能全部反映出来,尤其是国家颁发的产品制造技术 标准、技术条件中,对安装、试验和使用要求部分,更是不可能全 部、完整反映。所以制订本规范时,已注意到这个情况,对新产品 安装、新技术应用的施工质量验收作了比较灵活的描述。
    第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新的生产力发展 迅猛。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技术管理更趋向于国际 化,与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更迭或修正已 趋于常态化,本规范也在所难免,这层含义是说明要有动态观念, 密切注意变化,能及时顺利执行本规范,尤其在产品质量的验收上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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