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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3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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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使用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氮气、氩气和氮氩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 氮气、氩气和氮氩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一节:
前言
下一节:
2 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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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设计计算
4 系统组件
4.1 储存装置
4.2 选择阀
4.3 管道及其附件
4.4 喷头
5 操作与控制
6 安全要求
7 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附录A 灭火设计浓度
附录B 减压孔板结构
附录C 等效孔口尺寸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