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使用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氮气、氩气和氮氩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 氮气、氩气和氮氩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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