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提高火灾预 防能力、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含核心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防火设 计、施工、验收及使用和维护。
1.0.3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 维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保护为主、合理有效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实行分类保护。
1.0.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及修缮的设计、施工、 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与现行国家标准《既有 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 及现行国家、浙江省有关标 准的规定相衔接。
1.0.5 确因保护要求难以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时,应采取等效 技术措施并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