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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更好地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托 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相关消防、安全的建设、设计及 查验收工作, 确保婴幼儿、老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编制《浙江省既有 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 》(以 下简称“导”) 。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 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 。本导则的适用范 包括: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的改造、装修工程;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改

造、装修工程。

1.0.3  本导则第 1.0.2 条规定的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工程应按本导则第 3 4 章的规定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 消防验收、备案。

1.0.4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照本导则要 求进行消防计、审查及验收,局部确有困难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 术问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

1.0.5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 本导则的相关要求外, 其余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 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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