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10.1.1 火炸药生产厂房负荷等级宜为三级。当危险品生产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时,其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泵房及安防系统应设应急电源。
10.1.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供电电源和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