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防雷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 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 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条文说明

10.1 防雷
10.1.1 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见表3。

表3 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
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3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3条第10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作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作出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10.1.2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4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4条第3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作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作出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10.1.4 安装在室内的配电箱为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供电时,宜在电源出线开关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浪涌保护器并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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