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地下车站
11.0.1 地下车站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
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11.0.2 地下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站台和集散厅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中集散厅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²
。
2 设备与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1500 m²。
11.0.3 地下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集散厅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
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
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 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 个,其中
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 公共区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 m。
5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
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6 地下车站无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
出口。
11.0.4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 的防
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
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
11.0.5 地下车站装修除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
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
2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
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装修不
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11.0.6 地下车站公共区内任一点与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
得大于50m。
11.0.7 地下车站站台公共区设置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
道,应符合6 min内将所有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
台到达安全区的要求。
11.0.8 地下车站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走道宽度和长度应考虑
铁路旅客出行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2 设备与管理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1.20 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1.50 m。
3 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门应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当房门位于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其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40.0 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2.0 m。
4 疏散走道的长度不应大于100.0 m,当大于时必须采取措
施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11.0.9 地下车站内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规定。
11.0.10 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设
置的商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100 m²,且不得连
续设置,设施间距不得小于8 m。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 h,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其内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无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20 m²,设施间距不
得小于8 m。
11.0.11 车站通行设施的最大通过能力宜按表11.0.11选用。
安检仪、自动检票机等设备的通过能力应与进站、出站流线上的其
他设施、设备的通过能力相匹配。

条文说明
11 地下车站
11.0.1 地下车站的主体大部分设于地下,是旅客密集流动的封
闭空间。出入口是安全疏散通道,通风亭是火灾时组织通风排烟
的咽喉。本条规定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5.1.3条中"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要求确
定的。
11.0.2 通过对近几年已建成的地下旅客车站消防性能化设计中
关于防火分隔的设计要求分析,地下车站集散厅主要作为人员疏
散区域,其固定火灾荷载较少,可能的可燃物主要为乘客行李和临
时售货亭等,本身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并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和排烟系统,从而使地下车站的公共区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
人员疏散过渡区域。本条集散厅的防火分区面积主要依据《地铁
设计规范》GB 50157—2013中第28.2.2条第2款确定。集散厅
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含车站主体外围护结构的面积。
11.0.3 关于地下车站旅客疏散用安全出口设置的说明。
1~2 地下车站公共区由集散厅和站台组成,设置两个集散
厅和设置多个站台时,从疏散安全方面考虑每个集散厅和站台均
需要分别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 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设置一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可以
兼顾救援;无人值守的防火分区,2个安全出口通向另一个防火分
区即可。
4 安全出口同方向设置净距太近,疏散时会造成人员拥堵。
因此,本款作了距离上的限定。
5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在火灾状态下,由于疏散
能力过低,极易发生阻塞和踩踏等安全事故;另消防专用通道为火
灾时供消防人员进入的通道,均不能作为旅客疏散之用。设在两
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由于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故也不能
作为安全出口。
6 地下车站换乘通道一般不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因
此,不能作为疏散旅客的安全出口。当换乘通道内设有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时,旅客可以通过换乘通道逃生,则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使用,其疏散宽度应通过计算加以确定。
11.0.4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1.2
条有关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00 h,防火分
区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要求确定。
11.0.5 由于车站设置于地下,安全性和防火要求较高。所以,内
部装饰装修要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火灾发生和
火灾蔓延。
11.0.6~11.0.7 从近几年已建成或在建地下旅客车站消防性能
化设计中关于人员疏散的设计分析看,车站公共区发生火灾,均采
用整体疏散的策略。即公共区域发生火警,确认后立即向各层同
时发出警报,组织各层人员有秩序进行疏散,自动扶梯需要具备消
防疏散功能。当车站非公共区发生火灾时,首先疏散该区域人员。
地下车站的安全与疏散设计要从其疏散距离、疏散时间、疏散出口
数量等方面从严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提升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地下车站,乘客从站台
层疏散至集散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时间为6 min,包括1 min反应
时间和5 min疏散时间,其时间T(小于或等于6 min)计算方法详
见式(说明11.0.7):

式中 Q1——列车定员,岛式站台按两列列车定员之和确定,侧式
站台按单列列车定员确定,两种站台形式均考虑
10%的超载客流
(
人
)
;
Q
2
——
站台上候车乘客、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人);
A
1
——
单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
A
2
——
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
[人/(min•m
)];
N——自动扶梯数量;
B——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按0.55 m
的整数倍计算。
由于地下铁路车站和城市地铁车站运输条件差异很大,考虑
安全疏散要求和尽快到达安全区域,站台层人员疏散数量根据到
达本站列车中定员人数最高的列车及站台形式确定,并考虑10%
超载人数和5%的站台上接站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来确定
疏散人数。有关地下铁路旅客车站疏散消防性能化设计详见说明
表11.0.7。

11.0.8 本条依据《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8.2.10
条确定。
11.0.10 本条主要数据是在对近年已建成旅客车站消防性能化
设计分析和经实践检验基础上确定的。有关商业设施布置分析详
见说明表11.0.10。

11.0.11 本条依据《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第
20.2.3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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