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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未列出的计算参数,可采用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


条文说明
 
11.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直接涉及投资、能源、环境保护与管理使用。北方厂供热投资、能耗较大;南方厂空气调节设备投资及能耗较大,因此设计方案的选择一定要根据建厂地区综合条件,确定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11.1.2 本条规定是以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作为设计水泥工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和计算方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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