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1.2.1 在火炸药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应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1.2.2 按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监视系统,该系统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
11.2.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装置。
11.2.4 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2.5 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汽、停水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生产过程,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11.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汽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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