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验收


11.2.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布置;
2 雨水入渗工程;
3 雨水收集传输工程;
4 雨水储存与处理工程;
5 雨水回用工程;
6 雨水调蓄工程;
7 相关附属设施。
11.2.2 验收时应逐段检查雨水供水系统上的水池(箱)、水表、阀门、给水栓、取水口等,落实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1.2.3 施工验收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3 管道冲洗记录;
4 管道、容器的压力试验记录;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7 设备调试运行记录。
11.2.4 雨水利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5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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