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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投诉。
13.3 认证机构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投诉。
13.4 涉及认证机构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 60 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认证机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 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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