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 涤纶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14.1.2 有毒、有害、腐蚀性、刺激性及粉尘工作场所应根据毒物危害程度设置盥洗设施、淋浴室及专用更衣箱。
14.1.3 使用有毒、有害、腐蚀性、刺激性等化学品的车间和仓库的安全区域应设置事故应急用品柜,并应配置防护服、护目镜、防毒面具、急救药品等应急用品。
14.1.4 危险化学品或其废弃物的储存、预处理和使用应满足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14.1.5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优化工艺流程设计,并应降低有毒、有害气体量,同时应保证车间有足够的换气次数。对有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散发,且其散发点较分散的工作场所,宜采用全面通风换气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14.1.6 车间内空气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有关规定。
14.1.7 工厂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14.1.8 厂房紧急疏散口应设置醒目的“紧急出口”指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箭头,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14.1.9 安全标志设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安全色的涂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
14.1.10 工厂应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安全员。

条文说明
14.1.2 设置盥洗设施、淋浴室及专用更衣箱,可及时处置有毒、有害、腐蚀性、刺激性及粉尘工作场所对操作者的意外伤害,并防止交叉传播。
14.1.3 为保护操作者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上述区域应设置应急事故用品柜。
14.1.7 由于涤纶生产工厂的一些有人操作的工段噪声超过85dB,有的甚至超过100dB,长期在此工段工作会影响职工的听力,形成职业病。在目前无更好的防止噪声办法的情况下,除配备个人防护设施外,可在噪声超标的操作间内或临近附房(如涤纶工业丝的卷绕间、涤纶短纤维的卷绕间和后处理车间、FDY卷绕间、 DTY车间等)设计防噪声的透明窗隔音观察室,以保证职工的听力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另外,按照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高噪声工作环境时,应该减少操作人员日接触噪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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