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供配电


14.1.1 石油库生产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能中断生产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一、二、三级石油库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设置有电动阀门(易燃和可燃液体定量装车控制阀除外)的一、二级石油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应急动力电源装置的专用切换电源装置宜设置在配电间处或罐组防火堤外。
14.1.2 石油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14.1.3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
14.1.4 10kV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变配电间的窗宜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和警示标志。
    3 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至少0.6m。
14.1.5 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14.1.6 电缆不得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4.1.7 石油库内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4.1.8 石油库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道路照明可采用TT系统。


条文说明

14.1 供配电

14.1.1 石油库的电力负荷多为装卸油作业用电,中断供电,一般不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定为三级负荷。不能中断生产作业的石油库(如兼作长输管道首、末站或中转库的石油库),是指中断供电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石油库,故这样的石油库其供电负荷定为二级负荷。
    目前国内石油库自动化水平越来越高,火灾自动报警、温度和液位自动检测等信息系统,在一、二、三级石油库应用较为广泛,若油库突然停电,这些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还可能会损坏系统或丢失信息。因此,信息系统供电应设应急电源。
    石油库发生火灾事故时,供电设备可能被毁坏,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在紧急情况下,能保证必要的电力供应。一、二级石油库是比较大的油库,所以对其要求高一些。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主要是为电动阀门提供应急动力,可以采用可移动式应急动力蓄电池,也可以采用车载柴油发电机组。
14.1.2 石油库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具有建设投资少、经营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等优点,故最好采用外接电源。但有些石油库位于偏僻的山区,距外电源太远,采用外接电源在技术和经济方面均不合理,在此情况下,采用自备电源也是合理可行的。
14.1.3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是比较重要的场所,如不设应急照明电源,若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给消防泵的操作带来困难。
14.1.4 10kV以上的变配电装置一般均露天设置,独立设置较为安全。机泵是石油库的主要用电设备,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布置于机泵配电较为方便、经济。由于变配电间的电器设备是非防爆型的,操作时容易产生电弧,而易燃液体泵房又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故它们相毗邻时,应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
    1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易燃液体泵房(棚)的油气通过隔墙孔洞、沟道窜入变配电间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且当油泵发生火灾时,也可防止其蔓延到变配电间。
    2 本款规定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是为了当发生事故时便于工作人员撤离现场。要求变配电间的门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外或在爆炸危险区以内采用密闭固定窗,是为了防止易燃液体泵房的可燃气体通过门窗进入变配电间。
    3 石油库的可燃气体一般比空气重,易于在低洼处流动和积聚,按照可燃气体在室外地面的迂回范围和高度,故规定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的室外地坪至少0.6m。
14.1.5 本条要求“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埋地敷设”,是为了保护电缆在火灾事故中免受损坏。要求地面敷设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是为了使电缆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尽量保证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被烧毁。
14.1.6 电缆若与热力管道同沟敷设,会受到热力管道的温度影响,对电缆散热不利,会使电缆温度升高,缩短电缆的使用寿命。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管沟容易积聚可燃气体或泄漏的液体,电缆若敷设在里面,一旦电缆破坏,产生短路电弧火花,就可能引起爆炸。故规定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4.1.7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中第2.3.2条明确指出,该规范不包含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本规范附录B给出的“石油库内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国内外标准,并结合石油库内各场所易燃液体蒸发与可燃气体排放的特点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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