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 视频监视系统


16.6.1 视频监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各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
16.6.2 视频监视系统应由中心控制设备、车站控制设备、图像摄取、图像显示、录像及视频信号传输等设备组成。
16.6.3 视频监视系统可按运营需求分为中心级和车站级两级监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级监视应在控制中心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防灾环控调度员等处所设置控制、监视装置。各调度员应能任意地选择全线摄像机的图像,并应切换至相应的监视终端上;
        2 车站级监视应在车站行车值班员、防灾环控值班员等处所设置控制、监视装置。车站值班员应能任意地选择本车站中任一组或任一个摄像机的图像,并应切换至相应的监视终端。
    司机可利用站台或驾驶室内的监视终端监视乘客上下车。
16.6.4 视频监视系统应在售检票大厅、乘客集散厅、上下行站台、自动扶梯、换乘通道等公共场所设置监视摄像设备;在变电设备用房及票务室、售票处等场所也可设置。
16.6.5 视频监视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终端应采用符合国家广电标准的制式。室外摄像机应设全天候防护罩,并应适应最低0.2lx的照度;室内摄像机应适应最低1lx的照度或应急照度要求。
16.6.6 视频监视系统应具备监视、控制优先级、循环显示、任意定格与锁闭、图像选择、不间断实时录像、摄像范围控制、字符叠加、远程电源控制等功能。
16.6.7 图像数字化编解码技术应采用标准通用的数字编码格式。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