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消防


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17.0.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7.0.3 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的有关规定。
17.0.4 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
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 ,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t/h 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 ,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8MW 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7.0.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8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条文说明

17.0.1 本条是消防设计规定,要遵照执行。
17.0.2 目前在实践中,一般锅炉房的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灭火设施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是完全可行的。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执行。
17.0.3 本条是考虑到油泵间、日用油箱的燃料特点而提出的消防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当一个项目设计中其他场所或部位已经采用了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在符合经济和技术合理的情况下,油泵间、燃油贮区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7.0.4 对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相关要求设计。
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因其是设置在其他的建筑物内,为保证锅炉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在有条件时,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应由建筑物的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6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10t/h(7MW)或锅炉房总容量大于或等于40t/h(28MW)时,要在火灾易发生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0.7 锅炉房的操作指挥系统一般设在仪表控制室内,为方便管理,故要求消防集中控制盘也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8 由于防火的要求,容量较大的锅炉房需要采用栈桥输送燃料时,对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相连接处,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这对防止火焰蔓延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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