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条文说明
2.0.1 随着广播电视制播技术的发展,对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根据调研、归纳和工程实际经验总结,将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中甲级为最高等级。
    (1)安全播出保障一级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项目为甲级。
    (2)安全播出保障二级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项目为乙级。
    (3)安全播出保障三级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项目为丙级。
2.0.2 本条规定了项目选址的相关要求。
    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人员密集、投资很高,一旦周围出现灾害,会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本款规定了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选址结合周边环境、地质、交通、给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项目选址时,应避免对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和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干扰。
    同时,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系统受高强度噪声源、高强度振动源、高浓度粉尘环境、易燃易爆场等因素影响时,将导致设备磨损、缩短使用寿命、运行出错等。大功率发射台、高强度工业电磁干扰源、微波传输通道、雷达站等干扰轻则增加系统的噪声,重则造成卫星节目传输接收的中断,使系统无法工作,因此项目选址应满足噪声、振动、粉尘、电磁兼容和电磁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 场地内部交通应满足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对地面荷载、转弯半径等的要求。
2.0.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为独立建筑物时,各类功能分区和技术用房可以保证满足制播业务要求。当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位于综合使用的建筑物内时,应协调好建筑空间的分配,满足制播业务所需的功能分区、安全防护隔离等要求,确保广播电视制播功能的实现。
2.0.4、2.0.5 这两条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及《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Y5060,对各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了明确划分。
2.0.6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要求,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还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相关要求确定。
2.0.7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的相关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还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相关要求确定。本条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
2.0.8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该规范按照广播电视建筑的重要性、扑救难度及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影响与损失明确规定消防用电负荷分级。
    在实际设计中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的“消防用电”包括火灾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2.0.9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城市电网电源、供配电系统、应急电源保障系统需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和安全播出规定以及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分级要求。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级、二级所对应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规模、工艺电源容量,设置工艺专用变压器。当一路外电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仍能不中断供电。
2.0.10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与直播相关的供配电系统、应急电源保障系统需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安全播出规定。其中,主要设备是指在传送播出信号链路和控制链路上,对播出安全、播出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
2.0.11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T5043的相关要求,规定了工艺技术用房室内温湿度要求。工艺技术用房应采取保证室内温湿度的措施,以满足工艺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及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2.0.12 本条规定了安全播出对于甲级、乙级的新闻直播演播室中心机房、播出设备机房和总控机房的机房专用空调备份要求,冗余为N+X(X=1~N),X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保障系统播出不间断。
2.0.13 在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中有大量不同类型的工艺线缆用于传输信号,工艺线缆的安全关系到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因此,为确保工艺线缆不受其他线缆的影响,应设置专用管架和通道,包括工艺水平布线通道和垂直布线通道。
2.0.14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工程工艺接地技术规范》GY/T5084的相关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工艺接地系统要求,工艺接地系统是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减少节目信号受到干扰,同时对工艺设备起到保护作用。
2.0.15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新建广播电视制播系统、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OTT)与制播业务相关的平台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高质量,在正式投入使用前要进行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通过制定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维护保障体系,延长系统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提升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及时排除系统和设备的隐患和故障,提高安全播出系数。
2.0.16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针对广播电视的运行维护需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提出要求,甲级、乙级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测试仪、频谱仪、示波器、IP网络检测设备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2.0.17 为降低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减少损坏率及灾难性损失、提高安全性,需要对系统重要设备定期重启、补丁更新、数据整理、制定备份策略。
2.0.18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Y/T337,对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做出了规定。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作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具备防范和应对各种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相关系统应根据国家或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行备案、运行维护、测评、技术改造和日常管理。
2.0.19 本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制定的。
2.0.20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对国内多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音频制作部门进行了广泛调研,并结合近些年国内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制定表2.0.20。对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本规范给出了各类用房噪声容许标准的低限,无法达到此标准的采集录制用房制作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中的噪声可能影响观众收听收看,从而造成播出事故。对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和有较高要求的节目制作机构,应按更高标准建设。NR噪声评价曲线的1/1倍频程声压级见表1。
表1 NR噪声评价曲线的1/1倍频程声压级(dB)
表1 NR噪声评价曲线的1/1倍频程声压级(dB)
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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