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审查机构对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成果格式等应执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
2 房屋建筑项目主体工程;
3 房屋建筑项目专项工程,主要包括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不含主体钢结构)、海绵城市等;
4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项目;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6 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
7 除上述审查内容以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审查工程。
8 设区市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2.1.2 房屋建筑项目主体工程及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如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应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方可送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3 消防特殊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消防专项评审,评审通过后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2.1.4 针对石油化工项目,应送具有石油化工项目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对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且仅涉及建筑物的厂房、仓库,在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录中的机构均可以审查。
2.1.5 针对人防工程,除了单独以人防工程立项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外,应同主体工程一起上传图纸审查系统,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6 房屋建筑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大型机场、车站、会展、体育场馆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及复杂和超限高层建筑,各专业审查人员宜具有同类项目的设计经验和经历。
2.1.7 同一项目原则上应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其后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8 勘察、设计资质应符合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将完整的设计图纸、深度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到图纸审查系统,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应将相应修改图纸上传图纸审查系统进行复审,未修改图纸,复审时原则上不再上传。
2.1.9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应判断是否涉及本指南第 2.2.1 条施工图审查内容,涉及审查内容的应按“需重新审查变更模块”项目申报,应上传到图纸审查系统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宜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其余变更应按“一般变更模块”项目申报,上传到图纸审查系统,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予以确认。
2.1.10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2 审查内容
2.2.1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消防安全性;
4 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 防雷安全性;
6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
7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3 章和第 8.3 节的规定;技术安全性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4~9 章的规定。
2.2.3 对超限高层建筑,应重点检查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专家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核查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超限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2.4 对于通过消防专项评审或者专项论证的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应重点审查专家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
2.2.5 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的提前服务,主要内容:
1 建立沟通渠道,落实各专业审查人员;
2 明确施工图审查服务操作流程、相关审查标准;
3 对设计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及疑难问题进行指导和释疑。
2.2.6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图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情况实施审查。重点审查规划条件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建筑设计单位应提供承诺书,并提供以上相关内容一致性的复核表格,详见附表 2.1)
2.3 审查依据
2.3.1 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其他强制性条文以及消防、人防、防雷设计的相关规范执行时间,审查机构原则上应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图纸审查系统)里图审机构受理时间为节点。对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或者超限专项审查的项目,可以按通过评审(审查)时执行的规范版本为依据进行审查。其余规范、标准执行时间,宜按审查机构项目受理时间为节点,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不得早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日期。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 对已开工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时(已取得施工许可、通过主管部门消防形式审查或备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未涉及使用功能大类改变的,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查;设计图纸进行整体变更重新上传图纸审查系统审查的建设工程,应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项论证,确定适用规范版本;
2 涉及使用功能大类改变或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工程,以图纸审查系统里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时间为节点,执行现行规范。
2.3.3 对于分阶段送审项目,原则上应以主体工程底板以上送审图审机构受理时间为准,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阶段送审时应考虑到已发布规范的实施时间。针对后续专项工程,可按主体工程审查时的规范执行。
2.3.4 对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指南第 7 章相关条文执行。
2.3.5 审查人员应以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地方规定为依据,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宜作为审查依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结论。
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2.4.1 建设单位应在浙江省图纸审查系统里创建项目,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应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根据系统要求需填写审查内容(勾选建设、消防、人防、防雷),填写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信息,通过系统选定施工图审查机构。
2.4.2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应在浙江省四库一平台里备案,系统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人员自动提取,并在图纸上签字盖章,上传相关图纸和资料,图纸格式应符合浙江省图纸审查系统要求,并对上传系统里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2.4.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各地市送审资料要求,核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上传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资料内容,退回勘察设计单位补充。
2.4.4 审查机构与设计单位加强工作协同。在设计期间可能存在的争议、疑难问题,及时进行互相沟通,减少设计疏漏和返工,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
2.4.5 审查机构应按以下流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核对勘察设计单位图纸签字盖章以及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 核对图纸格式是否符合浙江省图纸数字化要求。
3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安排项目主审人和各专业审查、审定人员。
4 各专业审查人员在电子图审系统上进行审查,依据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地方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各专业的审查结论;
5 各专业审查完成后,主审人提交项目审查结论,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通过图纸审查系统将审查意见发送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在系统里出具合格书,并对合格图纸盖章、备案。
2.4.6 审查合同应注明工程概况、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4.7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应按本指南第 2.2节内容以及相关规范作为依据进行审查,如实填写审查意见,如涉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通过系统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4.8 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和修改,并将回复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上传图纸审查系统,报送审查机构复审。审查机构应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和修改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2.4.9 施工图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符合审查要求的送审或者复审资料起计算至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书,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回复时间。施工图审查一般不超过下列时限:
1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5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2 外立面装饰(幕墙)、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等专项设计工程为 7 个工作日;
3 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或受力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4 工程勘察文件单独送审,甲级项目为 5 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 3 个工作日。
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
2.5.1 审查机构提交建设单位的审查成果应包括审查合格书和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对设计单位回复及修改内容的复审意见、相关审查报表等内容。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回复和确认、相关审查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宜全省统一,并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2.5.2 审查意见书应由各专业审查人员通过系统提交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意见回复应由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在图纸审查系统上进行回复;审查合格书应通过图纸审查系统发送,且具有各专业审查人员实名、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5.3 施工图设计图纸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查机构应在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含各专业图纸目录)上通过系统加盖审查专用章。对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图纸,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替换,审查机构应在经复审合格的修改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2 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项目后续对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按本指南第 2.1.9 条要求进行上报。
2.5.4 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报表等审查成果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附表 2.1 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一览表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一览表设计方案施工图备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全称、盖章):设计单位(全称、盖章):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位置建筑用途建筑面积(m2)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主要交通出入口停车位配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平面布局功能布局道路、管网等市政线性工程建设用地的位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长度宽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诺:出具的施工图已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