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通用要求

2.1.1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 不改变消防技术标准中建筑消防分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3.1.3、5.1.1 条判定);

2 不改变消防技术标准中建筑使用功能定性的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3 不改变消防技术标准中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分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表 3.7.4、表 5.5.17 判定)的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说明】常见的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情形有: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或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办公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等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办公、科研、宿舍、公寓等建筑在保证主体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配套设施;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等(可参照《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第 5.1.4 条规定,规模小于 1000 平方米时可认定为属于“小型”范围)。

本条第 1 款所述情形若发生了改变,有可能涉及到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需注意的是,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首先应以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当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改变的情形与本导则的规定冲突时,应以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本条第 2 款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4 条文说明进行理解:“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本条第 3 款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 3.7.4、表 5.5.17 进行判定:当既有建筑改造的情形未跨越表 3.7.4、表 5.5.17 中不同行时,属于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分类未发生改变。

2.1.2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到下列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整体改造时与下列特殊使用功能场所消防相关联的防火技术要求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局部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防火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 既有其他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为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既有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或用途的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

【说明】本条及本导则所指“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3~4.3.7 条文说明的规定一致,是指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本条及本导则所指“儿童活动场所”,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3~4.3.7 条文说明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 版)》(浙建质安发〔2025〕145 号)第 9.2.1条的规定一致,是指供 12 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本条及本导则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3~4.3.7 条文说明的规定一致,包括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另外,根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 版)》(浙建质安发〔2025〕145 号)第 1.4.4、1.4.5 条,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2.2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2.2.1 本导则涉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内部装修专项改造、土建修缮专项改造、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

【说明】当改造属于本导则第 1.0.8 条文说明中第 5 款所述的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改造情形时,则不在本导则的适用范围之列,不属于本导则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改造形式。

本导则所述的整体改造、局部改造等是对既有建筑改造程度的定性,其判定依据主要结合改造范围占总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改造结果对既有建筑性质功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救援条件等防火性能的影响程度。

2.2.2 既有建筑改造应按其改造形式,相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节中提出的要求,当既有建筑改造同时涉及到多个专项改造形式时,应同时满足每个专项改造的要求。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整体(或局部)改造,但同时又涉及到专项改造形式时,仅涉及专项改造形式的改造区域面积可不计入对整体(或局部)改造进行判定时的面积计算范围之内。

Ⅰ 整体改造

2.2.3 整体改造:指对地上单体整体进行的改造、或对地上单体整体与地下单体局部进行的改造、或对地上单体整体与地下单体整体一起进行的改造。

2.2.4 既有建筑改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作为整体改造:

1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2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3.1.3、5.1.1 条判定建筑消防分类发生改变;

3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或建筑平面布置与分隔,且涉及到上述改变的地上改造面积大于相应地上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50%时;

4 按上述第 3 款情形判定的改造面积虽不大于 50%,但经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后,按照局部改造定性不可行时,可参照整体改造定性重新进行评价与研究。

【说明】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为厂房或仓库等工业建筑、既有工业建筑改造为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都属于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改造,属于建筑改建的情形。此类改造情形需要根据改造后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进行整体改造,改造后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防火间距,以及建筑自身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设置等均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改造面积虽不大于 50%,但经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后,按照局部改造定性不可行、项目无法推进时,建议可参照整体改造定性重新进行评价与研究。常见的有可能出现此类情形的有:(1)因使用功能改变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2)因使用功能改变,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不整体改造难以满足增设要求的;(3)因使用功能改变,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4)因使用功能改变,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5)改造导致建筑分类变为更高类别时。

Ⅱ 局部改造

2.2.5 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的改造或对部分楼层的局部进行的改造。

2.2.6 既有建筑改变部分区域的建筑使用功能或建筑平面布置与分隔,且涉及到上述改变的改造面积不大于相应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50%时,可视作为局部改造。

【说明】仅对地下单体进行的改造(不涉及到地上单体改造)可视作为局部改造报审验。

适用于本导则第 2.2.8 条规定的情形可视作为内部装修专项改造报审验。

Ⅲ 内部装修专项改造

2.2.7 内部装修专项改造:指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为满足使用功能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说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 2.0.1 条中,对“建筑内部装修”的定义为:“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6.5.1 条,“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 4.0.1 条,“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2.8 局部改造范围较小(指不对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原有各类建筑构件发生任何改动的前提下,仅对房间内部的局部平面布置与分隔进行少量调整,相应对局部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等产生少量调整,且改造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或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改造面积不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时,也可视作为内部装修专项改造。

2.2.9 内部装修专项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2 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改造范围涉及到的土建与消防救援设施方面的防火技术要求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符合本导则第 2.2.8 条的条件时,房间内部的局部平面布置与分隔允许进行少量调整,导致需重新核算疏散距离要求时,疏散距离应至少满足原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条及本导则所指“土建与消防救援设施方面”,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2.2 节与第 3~7 章所对应的各方面。

Ⅳ 土建修缮专项改造

2.2.10 土建修缮专项改造:指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变建筑的结构类型、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条件以及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设置等,仅对既有的建筑结构、建筑表面等进行维修、养护、装饰,使其保持、恢复或不低于原有完好程度、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活动。

2.2.11 仅加固或维修建筑的结构,以及仅对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屋檐或女儿墙改造、外立面改造,都属于土建修缮专项改造。

2.2.12 土建修缮专项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中与改造相关的建筑防火措施和消防设施宜同步改造。

2 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降低结构或构件、防火分隔用墙体和楼板等的耐火性能;

(2) 不改变建筑结构类型的结构或构件,在加固、更换或维护后的耐火极限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 新增结构或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标准对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改造范围内保留且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原标准及设计要求;

(4) 改造涉及的结构或构件,其燃烧性能应与建筑的实际用途、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救援条件等相适应,并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 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改造范围涉及到的土建与消防救援设施方面的防火技术要求可适用原标准,但应保证建筑内疏散和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消防救援设施的性能和正常使用。

【说明】本条及本导则所指“土建与消防救援设施方面”,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2.2 节与第 3~7 章所对应的各方面。

2.2.13 土建修缮专项改造中的屋面改造、屋檐或女儿墙改造、外立面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屋顶直升机救援设施的安全使用,应保证建筑内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其他消防救援设施的性能和正常使用;

2 当加装屋盖或改造屋面时,应保证建筑屋顶上进风口、排烟口和排烟排热设施的正常功能,不应影响具有疏散和避难功能的建筑屋顶的疏散和避难功能;

3 当加装的屋盖或改造的屋面、屋檐、女儿墙、外立面采用可燃或难燃性材料或制品时,应校核建筑的防火间距;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时,相邻侧的改造部分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品或其他防火措施;

4 当建筑进行外立面改造、设置户外广告牌时,应保证建筑外墙上进风口、排烟口、消防救援口和固定窗(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正常功能;

5 在建筑外墙或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外墙或屋顶的防火构造;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6 建筑外墙装饰层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7 改造范围内不同步改造的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原标准;

8 在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消防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可适用原标准。

Ⅴ 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

2.2.14 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指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仅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且机电设施设备的原消防设计指标参数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消防设计的改造活动。

2.2.15 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改造范围涉及到的土建与消防救援设施方面的防火技术要求可适用原标准。

【说明】本条及本导则所指“土建与消防救援设施方面”,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2.2 节与第 3~7 章所对应的各方面。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