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语
2.0.1 既有建筑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既有建筑参照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的定义,包括了:1、正常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2 已完成图纸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但未验收未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3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既有建筑的合法性证明需满足本要点6.1.1的要求。
2.0.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改变既有建筑中部分区域的平面布置与分隔、内部装修、建筑设施设备等,使其满足改造区域的功能要求的活动。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其单体总建筑面积的50%时,可划分为局部改造。
【条文说明】 有地下室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地上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其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时,可划分为地上建筑局部改造;地下室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其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50%时,可划分为地下室建筑局部改造。当地下室和地上部分同时改造的,可分别按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进行统计分类。结构局部改造参照第2.0.6条执行。
2.0.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整体改变既有建筑内部平面布置与分隔、内部装修、建筑设施设备等,重塑建筑功能的活动。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其单体总建筑面积50%时,应划分为整体改造。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改造应划分为整体改造。
【条文说明】 有地下室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地上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其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时,可划分为地上建筑整体改造;地下室当建筑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其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50%时,可划分为地下室建筑整体改造。"改变既有建筑使用性质"指的是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用途"大类"之间的变更。
2.0.4 既有建筑专项改造
不改变既有建筑中的平面布置与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仅对建筑的某一专门内容进行更新、修缮、内部装修、性能提升等,使其满足改造区域的功能要求的活动。
【条文说明】 专项改造区别于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是一种不改变建筑或建筑中任一区域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只针对既有建筑中某一项专门内容的改造,包括仅对建筑的水、暖、电等机电设施设备(包括相关消防设施)进行更新、性能提升,仅对建筑立面、屋面进行更新,仅加固或维修建筑的结构,仅改变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仅加装电梯,仅改造屋面等,不涉及建筑内部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等多项内容同时调整、改变建筑或其中部分区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专项改造可以根据其实际改造内容进一步划分为建筑装修专项改造、建筑修缮专项改造、建筑节能专项改造、建筑外立面专项改造、建筑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建筑加装电梯专项改造、建筑燃气工程专项改造等。
2.0.5 既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2.0.6 既有建筑结构局部改造
指局部楼面水平构件增减、个别构件承载能力提升等,结合既有建筑结构的现状,经综合研判确定对原有结构的抗震能力影响很小。
【条文说明】 本条文所指的"结构局部改造",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不影响建筑剩余设计工作年限;2、抗震设防类别未提高;3、不涉及竖向抗侧力构件拆改、不涉及重要水平抗侧力构件(如转换梁)拆改;4、不涉及扩建、加层;5、改造后抗震单元内结构抗侧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6、房屋建设资料齐全,与建筑结构的现状符合性较好。除此之外的结构改造宜按结构整体改造考虑。
2.0.7 安全性鉴定
对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0.8 抗震鉴定
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0.9 节能诊断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模拟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主要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