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城市规划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
3.0.1 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3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1 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的范围图以及城市类别、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2 规划区现状地形图。

3.0.9 总体规划勘察,对不良地质条件和将来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和预测的内容,应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调查和预测。
3.0.10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稳定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
附录C 场地稳定性分类Ⅱ
场地稳定性分类  表C
场地稳定性分类

 
 

3.0.11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D划分.
附录D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表D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续表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注:1.表未列条件,可按其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2.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符合各项划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
4.0.1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4.0.3 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1 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近期建设区的规划范围图,包括已建和拟建的各项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及其工程特点的文件等。
  2 规划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4.0.8 当详细规划区的建筑地段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及测试工作,查明建筑地段的稳定性。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