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88(局部修订公告 第19号)
2.0.2、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
  1 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
  2 有毒药物;
  3 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
  4 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
  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 生物危险晶和医院垃圾;
  7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4.0.6 填埋场必须控制填埋物产生的气体,必须防止甲烷气体爆炸。
4.0.8 填埋场地在填埋前应进行水、气、土的本底监测;填埋后应序进行污染监测。
5.0.2 填埋场的使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填埋完工后,至少在三年内(即不稳定期)封场监测,不准使用,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爆。
  五、未经长期观测和环境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绝对禁止做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住宅、公共场所的建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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