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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2.2.2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
3 不改变建筑消防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定性和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3.1.1,3.1.3,5.1.1 条判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或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2.3 其余未尽之处以规划认定为准。当规划认定的功能性质改变与上一条冲突时,以规划认定为准。
条文修订说明
2.2.1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首先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既有建筑改造功能变化的界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无明确规定,国内部分地区为推动城市更新作了有益尝试,比如南京、常熟等地是由规划资源局和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等类似文件来另行进行明确。
2.2.2 本条主要参考了南京、西安等地市关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问题的相关规定,以及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1.0.4 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 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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