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使用要求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条文说明
2.3.1 当住宅项目确需改变公共设施使用功能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3.2 擅自拆改配套设施等,容易造成配套设施使用功能的下降,且留下安全隐患,因此本条予以严格限制。
2.3.3 不擅自改动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等,是保证安全居住的基本要求。
2.3.4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抗震维护的基本要求。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是确保住宅建筑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基本构件和设施,必须保证其不被擅自变动、损坏或拆除,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3.5 本条对用户正确使用住宅公共用途的设施作出了规定。本条强调的是,不得擅自拆改住宅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生活保障的设施和设备等。
2.3.6 本条对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检修和管理作出了规定。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如电梯等,既关系到住宅的使用功能,又关乎居民的人身安全,必须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因此,对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是保障住宅正常使用的重要条件。
2.3.7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管理的基本要求。住宅项目消防设施是火灾情况下提供火灾防控、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对消防设施实施检查和维护,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至关重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生命通道,防止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堵塞及封闭,保证其畅通,则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外部灭火救援的必要条件。
2.3.8 本条对住宅建筑楼面和屋面使用过程结构安全作出了规定。在住宅使用过程中,楼板超载会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威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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