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门


2.5.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并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
2.5.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2.5.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2.5.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
    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
2.5.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2.5.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s。
2.5.9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条文说明

2.5.1 本条为性能要求,是对门能够满足无障碍要求的综合性能要求。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可方便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使用。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等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设施的门,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房间和空间的门,均需满足无障碍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5.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旋转门无法满足无障碍的功能要求。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推童车的人士等,旋转门存在障碍和风险。在无障碍通道处如有旋转门,旁边需同时设置符合本节要求的平开门或自动门,以满足无障碍通行。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2.5.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挡块和门槛会给行动障碍者带来通行困难甚至安全问题,对老年人带来跌倒风险。门内外要尽量做到水平,有高差时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过陡也会带来跌倒风险,所以本条对其也提出了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5.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第3款是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的要求。
    第1款 根据我国轮椅的相关产品标准,经常使用的电动和手动轮椅,其宽度标准为大于或等于780mm;根据对于辅具发展的调研,轮椅种类越来越多,有些轮椅的宽度更大。对于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建筑,考虑到可行性,保留现行标准条文中的800mm底线要求;对于新建或扩建的建筑,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将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调整为900mm。
    第2款 门扇里侧的执手为便于人进入后将门关上使用。考虑到部分手部残障者的使用,门执手需要满足能够用单手握拳进行操作,不需要紧抓、捏、旋转等需要手和手指配合,或者是手腕灵活转动才能完成的动作。球形门执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常规做法是选择满足上述要求的杠杆式门执手。
    第3款 手动门需要一定的力量才能完成开门的动作,考虑到上肢力量差的人群,作出本款规定。关于门的启闭力试验方法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
2.5.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自动门便于残疾人、老年人、推童车者使用,因此公共场所的门应优先考虑采用自动门系统。自动门要考虑其安全性、通行的宽度,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要考虑其安装高度。手动启闭装置包括按钮、刷卡、密码锁等。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5.6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是为了防止玻璃门破碎带来的伤害。防撞提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撞提示标志,颜色要考虑背景光线条件变化的情况,能够使人易于察觉,宽度应覆盖完整的玻璃宽度,设置在人坐姿和站姿均能方便识别的高度范围内。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5.7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连续设置多道门时,门之间的距离要考虑乘轮椅者、推童车者等开关门和通过所需的空间。本条中的门扇摆动的空间为门扇从关闭到完全开启所占用的空间。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室的套内和户内门。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5.8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考虑到行动障碍人群移动缓慢的特点,作出本条规定。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2.5.9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对于双向开启的门,使用者需要看到其他使用者从反方向接近,为双方留出反应的时间,避免发生碰撞。观察窗的高度应该能够满足乘轮椅者以及身高矮小者的视野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