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生活设施


20.10.1 集中控制室、运煤、除灰等系统运行人员较集中的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等生活设施。
20.10.2 厂区宜有集中的浴室。燃料分场应就近另设专用浴室。
20.10.3 主要生产建筑物的主要作业层和人员较集中的建筑物应考虑饮用水设施,并应设有厕所和清洁用的水池。
 
条文说明

20.10.1~20.10.3 系原规范第15.5.1条~第15.5.3条的修改。

目录导航